貴州普定農商行違法掩蓋不良貸款 兩支行行長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佈安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2號、3號,貴州普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普定農商行”)存在通過空存還款後再貸款平庫方式掩蓋不良貸款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對其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吳睿作為貴州普定農商行雞場支行行長,未合法合規對支行信貸風險進行管控,致使貴州普定農商行雞場支行出現通過空存還款後再貸款平庫方式掩蓋不良貸款等問題。銀保監會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蔡西榮作為貴州普定農商行馬場支行行長,未合法合規對該支行信貸風險進行管控,致使貴州普定農商行馬場支行出現通過空存還款後再貸款平庫方式掩蓋不良貸款等問題。銀保監會對其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天眼查信息顯示,貴州普定農商行共有16名股東信息,其中,前六名股東分別為安順天瑞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24.45%;貴州省供銷儲運公司,持股比例為24.45%;普定縣綠源苗業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2.32%;貴州和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1.09%;貴州省普定縣黔龍茶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0.47%;普定縣朵貝重華茶業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5.9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全文:

貴州普定農商行違法掩蓋不良貸款 兩支行行長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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