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縣出臺四項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方城縣出臺四項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河南經濟報記者張治中 見習記者周美嬌 通訊員賈慶倉

方城縣以“健全網絡、優化隊伍、創新機制、提高實效”為工作思路,出臺四項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該縣成立人民調解中心,負責全縣的人民調解的日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司法局,受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中心設5-10名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專門從事調解工作。

該縣鄉鎮(辦)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站,在鄉鎮(辦)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開展調解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司法所,設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2-5名兼職人民調解員從事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村(居)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受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辦公地點設在村級黨群服務中心,設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2-3名兼職人民調解員,負責本轄區糾紛調解工作。

在行政執法部門、企事業單位建立人民調解機制,採取試點先行、以點帶面,力爭3年內全面建立人民調解機制,構築橫向調解網絡。在全縣形成“縱橫交錯、上下貫通、左右協調”的堡壘性大調解工作格局。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該縣實施了人民調解中心指派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入駐縣法院、縣檢察院,配合做好訴前的調解;在公安派出所設立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紮實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和完善縣鄉鎮(辦)聯動、部門聯動、群團聯動、行業聯動等多方聯動機制,形成了“一方有訪,八方齊上”的聯調格局。

為確保上述措施的順利實施,該縣根據形勢發展需要,結合縣情,又出臺了《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程序的規定(試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產生辦法(試行)》、《人民調解員產生辦法(試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人民調解員職責》、《人民調解員考核獎懲辦法(試行)》等六項制度,規範了調解組織、調解程序、調解員待遇等,為依法、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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