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房子,

事關許多人的人生大事。

今天,

小編跟大家分享

3個房地產糾紛的典型案例,

涉及到居間服務、加裝電梯、業主權益,

希望在房產問題上,

幫小夥伴們,

有效避免糾紛。


一、謊稱房屋“滿五唯一” 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2017年3月初,廈門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朋友圈發佈一則房源信息:3房2廳2衛,報價538萬元,滿五唯一(產權取得滿5年且為出賣方名下唯一房產)。不久,在該物業公司居間下,王某與沈某等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同日,王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佣金確認書,確認居間報酬為8萬元。雖然物業公司廣告上標明這套房子“滿五唯一”,可是並未向沈某核實。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王某已向物業公司支付居間報酬4萬元,然而因該房屋並非出賣人名下唯一房屋,過戶前他繳納了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2萬餘元。王某因此拒付剩餘的4萬元居間報酬。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支付剩餘居間報酬及相應滯納金。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盡調查義務便發佈案涉房屋“滿五唯一”的廣告,存在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物業公司虛假宣傳造成預期交易成本增加2萬餘元,損害了王某的利益。物業公司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在其提供虛假信息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不得要求王某支付居間報酬,最終判決王某向物業公司支付居間報酬近2萬元。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法官說法


大部分普通居民在從事不動產交易時,需委託中介機構提供居間服務。可是,部分中介機構為促成房屋交易,疏於提示交易風險,故意隱瞞房屋瑕疵,甚至採用誇大宣傳、虛假承諾等手段促成買賣雙方交易,從而滋生交易困擾,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本案的認定,有利於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裝電梯受阻

高層業主起訴低層業主勝訴

越來越多的舊樓加裝電梯,可是因高低樓層業主之間利益訴求不同,引發的糾紛也不少。下面就是一起高低樓層業主因加裝電梯產生糾紛的案例。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蔣某、楊某等11名原告與張某等3名被告均系廈門某小區同一單元住戶,張某等系低層業主。2016年4月,有關部門出具許可證,審核通過該單元住宅加裝電梯項目。楊某作為業主委託代理人,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公司及建築公司簽訂合同,由對方負責電梯加裝、井道施工。擬加裝電梯單元業主意見、平面方案圖、效果圖複印件均進行了張貼公示。可是,張某等3名業主卻在施工現場阻撓施工,並在自家廚房窗外搭建鋁合金防盜網,造成電梯井道無法施工。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法院認為,該單元加裝電梯依法取得許可,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比例符合法律規定,蔣某等業主增設電梯的行為合法,張某等業主不得阻撓施工。判決張某等人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的阻撓和妨礙,拆除各自安裝在廚房窗戶外牆的鋁合金防盜網。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法官說法


此類糾紛的處理,與單元樓層全體業主的生活息息相關。對於高低樓層業主之間的不同利益訴求,既應尊重全體業主經由多數所達成的意見,亦應重視個別低樓層業主的利益訴求。在多數業主經由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個別業主應當對於“多數意見”給予尊重,不得妨礙、阻撓施工。但多數業主也應充分考慮因加裝電梯給低樓層業主帶來的通風、採光及潛在的房價貶值損失。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給予低樓層業主必要合理的補償。

三、擅自分配停車位收益

業委會遭起訴輸了官司

2013年至2017年,某小區業委會將小區停車位出借,陸續獲得了租借費用480萬元。得知業委會將該筆費用中的30%分給物業公司時,業主王某和呂某持不同意見,將業委會訴至法院。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經查,2013年12月1日、23日、26日,業委會先後三次對這480萬元作出分配決定,寫入了《會議紀要》並進行公告。而王某和呂某認為,業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也沒有按法定形式經小區業主共同討論決定的情況下,作出車位出借款項的分配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利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會議紀要》及公告。


法院審理認為,

業委會作出相關決議未召開業主大會審議並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中“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的規定,其行為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合法利益,應當予以撤銷,支持了王某和呂某的訴訟請求。

謊稱房屋“滿五唯一”致買方多繳稅費被判賠


法官說法


業主所享有的權益,既包括實體權益,也包括程序權益。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不得作出侵害業主實體權利的決議,例如限制或者剝奪業主對共同所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權益。同時,業委會也不能逾越法定或者約定的權限範圍、違反程序性規定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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