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之精品案例第一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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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需要通过案例来供给;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需要通过案例来强化。通过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判后解析,一方面可以展现其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作为司法的参考,另一方面能够透过案件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中法、理、情之融合,让公平正义可知可感。

2020年起,由国家法官学院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大型案例丛书《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著。该丛书已连续出版9年,藉由此书汇总的丰富案例资源,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年度案例”栏目,带您一起感受那些“珍珠”般案例中蕴含的丰富价值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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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之精品案例第一批

——抗疫典型案例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之精品案例第一批推送四起抗疫典型案例,包括三起刑事案例,一起民事案例。刑事案例的裁判贯彻了“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精神,依法体现从严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民事案例严格掌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则,并以调解方式结案,与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坚持调解优先,严格把握不可抗力规则适用条件的精神高度契合。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在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的政治担当和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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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售劣质口罩行为性质的判断


——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购进的劣质口罩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后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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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厘清本案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至关重要。其本质在于认定涉案口罩是特殊产品还是一般产品。李某某注册登记的无纺布制品厂并未申请医用口罩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其生产产品包装上也没有注明医用等字样,同时李某某拟销售对象并非医疗机构,故不能认定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医用防护口罩,而是一般产品。


——来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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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

――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系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公司,并殴打出警的警察与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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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邓某某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当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防控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精神,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害公务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暴力袭警是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当前,人民警察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肩负着防控疫情、维护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职责,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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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远程审判符合程序正义理论

——张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口罩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陆某等三人共计9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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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并依托互联网实行“无接触”远程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三被害人财物共计9520元,数额较大。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时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快速、高效审结案件,法院采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法院、检察院、辩护人、被告人“四点连线”,“隔空”开庭,是刑事审判远程庭审的有益尝试,是信息技术与法院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法院事先将涉案证据电子化,庭审中通过网络将证据直接推送到诉讼各方电子显示屏上,充分保证举证、质证顺利进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该案进行网络直播,符合审判工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警示和教育功能,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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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当然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北京某科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孙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西城区xx号房屋给孙某用于经营超市,租金标准为9000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押金18000元。房屋交付后,孙某仅支付押金18000元及5个月房租,拖欠1个月房租迟迟未予支付。北京某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将孙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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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应于《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租金,但其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孙某迟延支付租金之时新冠肺炎疫情尚未暴发,庭审中,其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孙某于2020年3月12日之前支付拖欠北京某科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月房租9000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房屋用途、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只有在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承租人才有权请求减免剩余租期的租金。经营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期限较长,承租人装修投入较大且合同主体多为公司,短期的疫情影响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法院应持谨慎态度。


——来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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