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前期:婚姻一經成約即不易解散?不,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国前期:婚姻一经成约即不易解散?不,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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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每每经历动乱,社会的思想便会活跃。思想的碰撞与冲突便会带来新的观念。在经历18世纪的战火,西方的商品与思想传入中国。不同思想的碰撞,总能够带来新的气象。随着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男子依赖性的减弱,男女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发生变化。

徐亚生在《离婚略论》中就提到:“我国人民习惯对于离婚这件事,从前本是非凡之忌讳,夫妻感情再恶劣,决不肯提出离婚,依次,离婚的事实在中国便简直的听不见,但自从欧风东渐之后,离婚这种习惯便也被一般人所习染,最近几年,这种风气更加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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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缔结婚姻的基本形式还是听从父母的封建的盲婚哑嫁,很多夫妻在结婚前没有见过面,结婚之后因为对方身上有不可忍受的缺点而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的不融洽,最终导致了离婚。

其中影响夫妻俩感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年龄差距过大,就比如《盛京日报》中刊载的“城北四方村村民刘大和年已不惑,而貌恶,惟少有积蓄,乃与本村贾姓女成婚。贾氏年十八岁,丰姿俊秀,结婚以后,因嫌刘貌丑陋不能得肉体上美满之幸,故请求离婚”,还有“高力城子住户唐秉口年近耳顺,于今春要本街高姓女为妾,过门,后因老夫少妻,两情不洽,时常反目,今秋高女归宁,唐某回家至今未归,闻该女声称欲效法自由离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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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女性在面对着惨绝人寰的虐待,即家庭暴力时,也不再是一味地忍受,而是选择了反抗,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大北住户马占山素无正业,娶妻时相争闹,因马某屡逼妻子入娼卖淫,该氏不肯,果尔百般打骂,日昨关氏在地方案判厅喊控当经该厅伤传马占山到案,当堂讯,结令关氏退与马占山聘礼一百四十元,彼此离异云。”(《盛京日报》)

当然,当时走在意识前端的知识分子在婚姻问题上也有“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的意识。比如在《申报》(1920.01.05)刊载的一份离婚启事:“立双方离婚据潘晋之、潘张氏(即张文达)为因双方意见不洽,自愿离婚,永远脱离夫妻关系,其嫁时财产、衣物、首饰均给张文达随身带去,两无津贴赡养等费,自立此离婚据后,任凭婚娶各无异言,双方律师为证,欲后有凭,立此离婚据,各执一纸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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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如《申报》(1928.09.26)刊载的离婚启事:“简如不幸,生于专制家庭,与肖毓珠童年成婚,以致丧失人生应有天然幸福,嗣于民国13年冬回赣征得对方同意离婚,立有离婚协议书为据,并经双方家长亲族等亲自签字证明,各执据为凭,简如当时因随军回粤,恐未周全,特此登报声明”。

不少人在感到婚姻已不能维系双方的感情生活便乐意接受协议离婚,这不仅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时也能顾及双方的名誉。因此,协议离婚在离婚案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的手续是,双方邀集亲属、延聘律师、谈妥条件,各执离婚凭证,最后登报启事:宣告夫妻关系结束。当时上海的报纸差不多每天都有离婚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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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国前期离婚现象的丛生,不仅仅是简单的生活问题,其背后还包含了家庭制度的变革、现代工商业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解放、教育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和完善等一系列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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