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典型案例:

大诚与小信于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两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大诚生活,该房暂由大诚与儿子居住。

因为经济因素,小信后悔当初离婚协议中自己做的决定,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小信找到大诚,说自己目前收入的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现在是租房居住。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现在正好房产尚未过户,就不想再继续履行赠与条款的约定。大诚没有同意。小信就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大诚知道小信的起诉后,向法院递交了答辩意见,他说当初之所以同意与小信协议离婚,就是因为小信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小信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小信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诚与小信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房屋的权属一直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仍然属于小信和大诚的共同财产。

大诚拿到判决后,认为小信不应该出尔反尔,法院更不应该支持小信的请求,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诚与小信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信的诉讼请求。这等于是认可了当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条款的效力。

法律适用: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寄语:

其实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实务中,法院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第一,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

其实,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中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186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二,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又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如果签协议之时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们建议,如果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把房屋产权给子女,为了避免一方反悔,建议及时将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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