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的名譽權侵權案件二審能翻盤嗎?

李晨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二审能翻盘吗?

事件回顾:

根据李晨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声明》,显示,针对2018年网络上传播的《渣男李晨现形记》等内容相近的文章,李晨陆续起诉了五名文章的发布者(包括三名直接撰文发布,两名转载发布)。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李晨针对三名直接撰文发布者和其中一名转载发布者的诉请,判决侵权人向李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晨精神抚慰金和合理支出费用。

但针对另外一名转载者(微博用户“娱乐吃瓜鹅”)即本案,法院却驳回了李晨的诉请,李晨不服该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李晨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二审能翻盘吗?

问题来了:为什么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类似的涉案案件,没有作出同样处理?未支持侵权的转载者(微博用户“娱乐吃瓜鹅”)即本案与其他支持侵权的发布者案件有何不同?本案二审,李晨能翻盘吗?

一、我们看一下,已经公开的法院判决。

针对直接撰文发布者侵权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渣男李晨”、“背叛”、“插刀青年”等内容明显构成语言侮辱,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未经查实内容便在网络文章基础上发表涉案文章并适用上述言论,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降低对李晨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造成损害,被告构成侵权。

针对转载发布者未支持侵权的判决即本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该涉案内容并非被告撰写,此外,被告还在转载文章发布了评论“这是一篇刷了屏的《渣男现形记》,详述了李晨这些年的经历……。文章的真假不做评论,无论是不是谁的粉,都来说说你对李晨的印象吧?”该言论是被告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被告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星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本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

二、名誉权纠纷审理的依据和思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所以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几个要件为:名誉被损害,行为人违法,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名誉权被损害,主要针对书面或口头的内容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性,并且该侮辱、诽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从而造成对名誉的影响。

2、行为人违法,主要针对行为人所发布发表的言论内容是否为捏造,言论的来源是否具有可参考性。

3、因果关系,就是指名誉权被损害和行为人违法之间的联系。

4、主观过错,主要针对行为人在发布发表一些言论时,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是否尽到,同时该主观过错也是法院在判决侵权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分析意见

1、对于直接撰写发布者的被告,因其是文章的发表方,并且文章的内容多来自网络甚至杜撰,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在法律上属于捏造,而内容中的主观评价字眼明显具有侮辱性,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问题。据公开的相关案件二审判决显示,二审法院也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2、对于转载发布者的责任,本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关于被告转载不违法、不具有主观恶意的说理部分并不能让人信服。

(1)微博的发布,本来就包括撰写文章发布和转载文章发布两种形式,是否为博主所撰写,并不影响判断博主主观是否有过错的依据,转载发布也并不当然的不违法。

(2)对于转载文章的发布,转载的文章和转载时发表的评论构成了博主该条微博的整体,不应当割裂,转载的内容、转载动作本身以及评论均应当纳入主观过错评价的范围。

(3)微博是自媒体,在作为转载媒体转载其他媒体发表的言论时,应当预见所转载的事实陈述可能存在失实之处或者发现有侮辱他人人格之处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即使是转载,也不能免除对转载事实陈述言论的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如因转载其他媒体言论产生诉讼,应由转载媒体对转载言论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4)本案被告是涉娱乐圈微博大V,拥有数百万的微博粉丝,其所发布的博文无论是撰写还是转载均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因此,被告在转载文章时,应当尽到较普通博主更为多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是明知或者应知所转载的内容存在缺乏论证、人为曲解或过激的贬损性语言等不计后果的情况,仍然予以转载发布并进行传播的,显然已经具有发布的违法性和主观的过错。

因此,我认为,可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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