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一脚把同学踩骨折,法院判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校上体育课跑步时,二年级的小学生良良不慎摔倒,跑在他前面的同学迅迅又退回来,踩了良良一脚。后良良被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住院治疗。到底谁该为良良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告:

体育课上摔倒 ,同学又踩一脚,导致骨折

良良与迅迅均系石家庄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事发时都未满8岁。平时两个孩子在一起关系不错,经常下课后一起玩耍。

2018年10月22日上午上体育课时,良良不慎摔倒,跑在前面的迅迅发现良良摔倒后,返回来又朝良良左胳膊上猛跺了一脚。后经医院诊断,良良为左尺桡骨骨折,住院手术治疗,花去了巨额医药费。

良良父母与迅迅父母、学校协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良良父母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640.66元。

被告迅迅:

原告系跑步摔伤造成,应自担责任;其他责任由学校承担

被告迅迅辩称,原告受伤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是因摔伤造成,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摔伤原因是未遵守体育课堂纪律,在跑步过程中追逐其他同学,与其他同学三人并排跑步过程中不慎意外摔伤造成,原告的损失是由自身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他责任损失可由校方承担。校方在上课期间,主管老师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后,并未第一时间进行制止。

另外,原告方应校方邀请,投保有校园意外险,校方投有校方责任险,原告所受损失应从其投保的校园意外险中进行赔付。

被告某学校:

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石家庄市某学校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校方称,原告应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要求其赔偿损失。校方提交的体育课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被告迅迅踩了原告一脚,造成其左尺桡骨骨折损害,因此应由被告迅迅承担赔偿责任。跑步前,两位老师讲解了注意事项,并宣读了跑步纪律,明确要求对齐跑,不得打闹。在跑步过程中,两位老师一直在旁看护。原告意外摔倒后,老师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进行救助,及时告知了原告家长。学校和老师都已经尽到了日常教育、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被告迅迅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事件发生的视频显示,2018年10月22日上午上体育课跑步时,原告在跑步过程中不慎摔倒,已经超越原告的被告迅迅突然回转身踩了原告一脚,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迅迅系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迅迅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摔倒及被踩属于突发事件,不存在被告石家庄市某小学未及时制止的情形,且在原告受伤后,学校老师积极查看原告伤情并与原告家长联系,原告无证据证实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综上,法院于2019年10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迅迅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良良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275.3元。

被告迅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石家庄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孩子玩耍打闹不要伤及他人

主审此案的法官苏亚萍在此提醒:孩子生性好动,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行为结果的判断,因此学生之间的打闹一直是导致校园受伤案件发生最多的原因。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平时要多注重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要让孩子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明白哪些行为会对别人造成伤害,并避免 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学校要 做好孩子的监护监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 到 课 堂 中 ,渗 透 到 每 一 个 活 动 中,可找一些典型案例,让孩子 在案例中得到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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