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播關於助貸的司法解釋

,以下內容僅轉發給水深火熱之中的受高利侵害的網友們 最高法會議紀要立規高利轉貸、職業放貸 或對助貸行業影響大

華夏時報 2019-11-19 16:57:53

華夏時報記者朱丹丹 北京報道

由於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近年來,監管加強了對非法借貸、高利貸等行為的打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重點對公司糾紛、合同糾紛、金融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統一裁判思路。其中,在金錢之債的裁判思路方面,該紀要更是明確了變相利息的規定,以及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牟利標準以及借款人知情標準,明確職業放貸行為無效等等。

“我們發現《紀要》強調: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這將深刻影響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助貸’、‘網貸’、‘網絡小貸’。”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也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從最高法會議紀要對高利轉貸及職業放貸行為的認定來看,可能會對“以助貸之名,行放貸之實”等助貸機構有影響,不排除會因此認定平臺存在高利轉貸、職業放貸之嫌。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亦強調,“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

助貸機構或受影響

雖然監管不斷打擊,但目前高利轉貸依然是高利貸市場上的常見情況。

11月14日,最高院發佈的上述《紀要》提出,要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以及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等。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紀要》認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對此,肖颯表示,這將深刻影響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助貸”“網貸”“網絡小貸”。比如如果助貸機構的資金來源於金融機構,加上各類服務費等(可能被認為虛增利息),然後將款貸出去。那麼,一旦把握不準“助貸”和“變相放貸”的界限(兩者本身就是模糊的),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悲催後果,還將迎來人生的“牢飯時刻”--高利轉貸罪。

又如何區分“助貸”和“變相放貸”呢?

“二者確實邊界不清晰,所謂‘助貸’的實質是‘幫助別人放貸’;而‘變相放貸’的實質是‘假借別人之名自己放貸’。”肖颯坦言。

在她看來,這裡的核心點在於,實際上到底是誰決策、誰發出指令去放貸。而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銀行的看家本領也是銀行之所以是銀行的關鍵本領:風控,也外包給金融科技公司,那麼,掌握了銀行的風控實際上就是“真正放貸與否”的決策者。如果現實中,還存在抽屜協議(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反擔保),那麼,就坐實了金融科技公司“變相放貸”的事實。隨之而來,持牌機構可能會吃一頓板子,而非持牌的金融科技公司老闆及高管可能會身陷囹圄。

張葉霞亦向本報記者分析指出,目前助貸行業存在金融機構將核心風控交由助貸機構來做,自身風控流於形式,並且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通常會要求助貸機構提供各種擔保,這就可能會出現助貸機構存在“以助貸之名,行放貸之實”之嫌,而且助貸機構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金融機構,並且助貸機構通常在發放貸款過程中也會收取各類服務費、管理費等,從最高法院會議紀要對高利轉貸及職業放貸行為的認定來看,可能會對此類助貸機構有影響,不排除會因此認定平臺存在高利轉貸、職業放貸之嫌。

事實上,今年來,監管也在不斷加強對助貸業務的規範。比如10月份,北京銀保監局印發了《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直指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開展的助貸、聯合貸類業務,對銀行機構提出了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等“五嚴禁”要求。

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肖遠企日前亦表示,對於“助貸”業務,監管部門一直密切關注銀行與第三方機構、金融科技平臺的資金、技術等各類合作。一方面持開放態度,另一方面會密切關注助貸業務的潛在風險,比如科技安全風險等。

不合理“變相利息”可減免

與此同時,本報記者還注意到,關於金融借貸,《紀要》著重明確了變相利息的認定。

《紀要》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事實上,在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之下,的確出現一些金融機構為增加效益,採取不正當手段,直接或變相了提高貸款利率。

不過,也有人士坦言,雖然這一要求主要針對金融機構,但對現金貸等機構以服務費、保險費等名目變相收取砍頭息現象也有一定震懾作用

“目前行業中確實普遍存在放貸機構以收取服務費、管理費、諮詢費、會員費等名目變相收取高息情況。” 張葉霞坦言,而之所以會出現放貸機構變相收取高息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放貸機構為了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是為了規避現有監管對貸款最高年利率的限制。

她還進一步向本報記者表示,一些放貸機構變相收取高息,可能會出現實際借款利率超36%情況,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壓力,同時可能會出現借款人無法直觀地瞭解實際借款利率情況,從而導致借款人忽略自身還款能力,引導借款人不理性消費。

本報記者在聚投訴平臺上亦發現,涉及變相利息的投訴多達700多條,投訴的對象除了網貸公司之外,還包括支付公司、一些銀行以及保險企業。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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