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四機構聯合發文嚴懲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之五)

为配合依法防治疫情工作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近期各地出现影响防疫的不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本号将通过十篇文章向朋友们解读,本次为第五篇。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五)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2.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上述数额基础上,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五)

13.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五)

14.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五)

案例: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以出售口罩为名,诈骗微商代购人员颜女士3.9万元,虽在颜女士报警后被告人退回了全部赃款,但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已成立。2020年2月11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五)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国难当前,不义之财莫伸手。

法条索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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