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73個問題)

正 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徵求意見稿)

為積極順應房地產市場改革要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 發展,正確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統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 房買賣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 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司 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司法 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制定本解答。


一、審理房地產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則


1、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應當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進經濟發展相併重。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合同案件要始終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既要充分關注對 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要切實維護房地產企業的合法權益,努 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共同點和平衡點,維護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大 局。要正確區分正常的商業風險與客觀情勢發生難以預料變化的 不同法律後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是堅持促進市場交易與規範市場行為相兼顧。人民法院 審理房地產合同案件要嚴格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合 同的效力,堅持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則。要依法把握無效合 同和合同解除的認定標準,正確區分違反房地產法律、行政法規 中強制性法律規定的不同法律後果。同時,強化司法裁判的規範 職能,通過依法打擊妨礙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的各種違法行為, 抑制妨礙房地產調控政策效能的消極因素。


三是堅持執行法律與貫徹政策相統一。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 合同案件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 也要準確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出臺背景和具體規 定,將政策精神與法律規定融會貫通,把政策要求依法貫徹落實 到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


四是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合同案件要 強化當事人的誠信守約意識,在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看 待及分配市場風險。通過穩定的合同關係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可信賴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為當事人 違反誠信避險趨利的途徑和手段


二、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引發的糾紛問題


★2、因限購政策引發的糾紛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當事 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 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如果經審查,當事人的確因 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對其請求 可予支持。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承擔其為訂立合同而實際發生的費 用等合理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許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前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辦 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當事人以限購政策為由主張解除合 同,對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3、因房屋限貸政策引發的糾紛如何處理?


調控政策實施前訂立的合同未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 款,現買受人以其因受限貸政策影響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請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調控政策實施前訂立的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現買 受人舉證證明其確因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而 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承擔其為訂立合同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等合理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買受人以貸款比例降低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貸政策實施導致買受人 允許貸款比例低於合同約定按揭貸款比例淨差值大於 30%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買受人因遲延履行、個人信用問題等導致合 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調控政策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在限貸政策實施後,買受人既未 按約履行也未提出解約,經出賣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或提出解約,出賣人請求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承擔 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4、當事人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如何處理?


調控政策實施後,因一方當事人隱瞞或虛構事實情況,導致 訂立的合同違反調控政策而無法繼續履行,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依 法撤銷合同,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其因此所受損失的,可予支 持。雙方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訂立的合同違反調控政策,一 方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買受人為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以他人名義與出賣人訂 立合同並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後,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請求確 認其為房屋產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地產調控政策引發的房屋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經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房屋限購政策 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或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以 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因房屋限貸政策無法辦理按揭貸款, 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 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 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 應予支持。


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 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 對居間人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不予支持;委託人請求居間人 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6、簽訂“陰陽合同”的如何處理?


為避稅、套取銀行貸款等網籤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雙方通謀 虛偽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以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房屋 買賣合同為準。


★7、轉賣房號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轉賣房號的,因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 該行為有效。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系以牟利為目的職業炒賣房號 行為的,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該炒賣房號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三、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問題


8、為騙取貸款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出賣人與名義買受人串通,虛構商品房買賣事實,訂立商品 房買賣合同,通過名義買受人向信貸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的,出賣 人與名義買受人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9、共有房屋無權處分的效力如何認定問題?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未經其同意擅自處分房屋 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 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房 屋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


10、關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如何處理?


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應當區分兩個層次:


(1)區分是否屬於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中共中央辦公廳 和國務院辦公廳於 2016 年聯合下發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 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對 改革試點地區宅基地流轉的限制性法律規定予以放寬,我省武進 地區為宅基地改革流轉地區,武進、儀徵、泗洪為宅基地抵押的 試點,對此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據試點地區的相關意見予以處理。


★(2)區分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雙方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因不違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農 民集體所有的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沒有侵害,因此房屋買 賣協議應認定為有效。買賣雙方不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根 據《土地管理法》第 62 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 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 準。”因此,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後,出賣人將成為失地農民,不 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同時也違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故 在當前城鄉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沒有變革的情況下,根 據現行法律規定,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在無效後的處理上, 應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徵收補 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 損失,妥善處理房屋的返還與補償問題。


對於房屋已經被徵收或已納入徵收程序的,出賣人要求返還 徵收利益的,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適當予以支持。


對於未納入徵收程序的,當事人簽訂買賣時間較長,或者買 受人已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等情形的,出賣人要求返還房屋的,原 則上不予支持。當事人僅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在裁判 說理中對房屋是否返還予以表述。


【說明】有觀點認為,在房屋被徵收時,土地補償歸出賣人, 房屋補償歸買受人。本條未作區分,而是根據過錯合理分擔,出賣人少分,以體現誠實信用原則。11、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許,轉讓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該轉讓行為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法院 准許並補交土地出讓金的除外。


★★★12、小產權房買賣如何處理?


小產權房屬於行政機關處理的範疇,人民法院對於小產權房 買賣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說明】有觀點認為,小產權房買賣應予受理,合同認定為 無效。本條認為由政府部門處理更為妥當,法院不予受理。


★★★13、經濟適用房買賣如何處理?


對於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需要區分兩種情形:


(1)購買 5 年內轉讓的合同效力。雖然《國務院關於解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住建部等七部委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但體現了國 家對低收入群體的權益保護,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購買經濟適 用房不滿 5 年,經濟適用房申購人與他人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約定 5 年後再行過戶的,由於不符合經 濟適用房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的目的,擾亂了社會 秩序,損害了其他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應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 益,該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辦理經濟適用房過 戶手續的,該行為應予以撤銷。


(2)經濟適用房購買 5 年後轉讓的合同效力。申購經濟適用房 5 年後,申購人再行轉讓房屋的,此時經濟適用房已可以流 通,因此,經濟適用房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當事人要求辦理經濟 適用房過戶手續的,應當按照政府相關規定補交土地收益。


對於經濟適用房應當注意與拆遷安置房的區別,對於拆遷安 置房,有的地方也稱為經濟適用房,規定五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但性質上而言,拆遷安置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 經濟適用房屬於不同性質房屋,兩者的政策目的及保護的法益不 同。從性質上看,拆遷安置房系對被拆遷人的整體補償,具有對 價性;而經濟適用房系保護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從保護群體看,拆遷安置房包括農村房屋安置和城鎮房屋安置, 而經濟適用房立足於對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對於拆遷 安置房買賣合同,並不涉及到擾亂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應當認 定為有效。只是不滿五年轉讓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當事人 要求五年內過戶的,不予支持。


14、合作開發商品房合同對內對外的效力如何認定?


商品房合作開發合同對商品房的內部劃分或分成,不具有對 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開發的商品房權屬登記在合作一方名下,該方將應歸屬 於另一方的商品房出賣給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張商品房買賣合 同無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對此明知。


合作開發的商品房權屬登記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將約 定歸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情況下,直接與第三 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合同有效。


15、售後包租的效力如何認定?


出賣人採用售後包租方式銷售商品房的,當事人主張售後包 租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規 定的除外。


16、商品房回購約定如何認定?


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購房人無力償還銀行貸 款時,開發商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並由開發商對 商品房進行回購,當事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對回購價格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對回購價格 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主張按市場價回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鋪長期使用權轉讓效力如何認定?


第一種觀點:商鋪的經營者為籌集資金,將商鋪的長期使用 權以優惠的價格出售他人,並約定商鋪由其統一出租經營管理,每年給予商鋪買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鋪房產仍登記在經營者 名下,當事人主張商鋪長期使用權購買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 當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種觀點:商鋪的經營者為籌集資金,將商鋪的長期使用 權以優惠的價格出售他人,並約定商鋪由其統一出租經營管理, 每年給予商鋪買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鋪房產仍登記在經營者 名下,當事人主張商鋪長期使用權購買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預抵押的效力如何認定?


商品房預售過程中,辦理房屋貸款時將預售房屋進行預抵押 登記,購房人無力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對預抵押房屋行使抵 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以商品房抵債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第一種觀點: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以商品房抵債 協議,一方反悔,要求認定以房抵債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經審 查不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但如當事人一方 認為抵債行為具有民法總則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第二種觀點: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以商品房抵債 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 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 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0、如何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


當事人簽訂的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已經具備《商品房 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情況、商品房基本狀況、 商品房價款及付款情況、交付使用情況等合同主要內容的,買受 人主張已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 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1、出賣人、買受人與中介機構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出賣人、買受人與房地產中介機構三方簽訂的中介合同中, 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應認定該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間和房屋買賣兩個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間和房屋買賣 兩個法律關係分別提起訴訟,也可以就兩個法律關係同時提起訴訟。


22、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出賣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使用格式條款的,對合同中 約定的商品房面積誤差、層高誤差、質量責任或其他加重買房人 義務的條款,應與買房人充分協商,並以足以引起買房人注意的 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說明。出賣人未按 要求提示說明的,應當作出對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釋。


★23、借名買房如何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 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要求確認其權屬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 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 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 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要求登 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 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說明】有觀點認為,從真實意思表示出發,應支持借名人 的確權主張。本條維護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確 權的主張。


★24、連環買賣如何處理?


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未登記領取權屬證 書情況下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在買受人取得權 屬證書,請求買受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三人在買受人具備領取權屬證書的條件,請求前手逐級辦理房產過戶手 續的,予以支持。


25、未經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商品房的如何處理?


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商品房的, 不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抵押人)在約定的履行 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商 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抵 押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受讓人要求繼續履行合 同,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經人民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 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 權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數賣的順位如何確定?


出賣人就同一商品房訂立數個房屋買賣合同,數個房屋買賣 合同均有效,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請求履 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買受人自能夠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 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除外。


(2)均未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告登記的,先行合法佔有 房屋的買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3)均未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告登記,亦未合法佔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買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4)均未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告登記,合同也均未履行 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買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27、商品房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體結構工程質 量問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要求出賣人採取補救 措施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備案,交付時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質量問題 足以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賠 償損失或要求出賣人採取補救措施的,應予支持。


房屋經過竣工驗收備案,交付時存在質量瑕疵,但不影響買 受人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賣人承擔遲延交房違 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出賣人對質量瑕疵進行維修時,給買受 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28、精裝修商品房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包含裝修條款,或 者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或買賣合同時指定買受人 與其另行簽訂裝修合同的,因裝修部分存在的質量嚴重影響商品 房品質的,買受人請求一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裝修合同並賠 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或買賣合同時指定買受 人與其簽訂另行裝修合同的,出賣人不能證明裝修合同屬於商品 房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裝修部分存在的質量嚴重影 響商品房品質或裝修合同嚴重遲延履行的,買受人請求單獨解除 裝修合同,應予支持。


裝修存在質量瑕疵,但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拒 收房屋,要求出賣人承擔遲延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裝修 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保修責任;出賣人拒絕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內拖延維修的,買受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維修後,就修復費 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應予支 持。


裝修用材和施工工藝等應達到的標準,合同有約定的按約 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結合出賣人銷售時廣告宣傳內容等 進行認定。


★29、出賣人指定精裝修的商品房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指定買受人與第三 人另行簽訂裝修合同的,對於裝修質量問題,合同有約定的按約 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買受人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 條規定,請求出賣人承擔委託人責任的,應予支持。


30、商品房設計缺陷和變更設計的如何處理?


商品房存在設計缺陷或在預售合同簽訂後變更設計的,出賣 人不能證明買受人明知並接受,如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且無 法通過其他措施予以補救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的,應予支持。


可以通過一定措施予以補救或不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 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採取補救措施或根據影響程度予以賠償 的,應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設施交付不符合約定如何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綠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設施不符合商品 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買受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請求 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公共部分、公共設施交付不符合約定的 情形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且無法採取補救措施,買受人請求 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買受人未 與其他業主協商形成多數意見而直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不 予支持。


【說明】有觀點認為,對於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應賦予單 個業主起訴的權利,收益共享。本條認為屬於業主共有的範疇, 應形成多數決。


★32、土地使用權證使用年限縮水如何處理?


因出賣人變更了土地性質、用途,導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 限明顯減少,出賣人未盡告知義務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 約或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說明】有觀點認為,目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故 買受人沒有損失,對此不應支持。本條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 自動無償續期的情況下,應賦予買受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33、商品房交付標準如何確定?


如果地方政府對於商品房交付有相關規定的,應當按照地方 政府的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政府對此沒有規定,當事人選擇了經 竣工驗收合格,該交付標準只需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四方驗 收合格即可,無需經過驗收備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標準的如何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付條件,或 出賣人不出示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交付證明文件的,買受人拒 收,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遲延交房責任的,應予支持。


買受人明知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 交付條件,仍然接受房屋,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遲延交付責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付 條件,給買受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予賠償。

35、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斷?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雖符合合同約定,但仍存在下列嚴重影響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收,或在收房後一年 內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出賣人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朝向、戶型等規劃、設計條件的;

(2)房屋存在滲漏、異響等,在合理期限內無法查明原因 或經出賣人維修仍無法修復的;

(3)水、電、氣等基礎設施無法實際投入使用的;

(4)消防設施未經過驗收合格或無法實際投入使用的;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未披露房屋存在違反善良風俗情形 的;

(6)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買賣如何處理?


買受人以市場價格購買房屋,該房屋曾出現自殺、謀殺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經買受人詢問,出賣人對此未作披露的,構成欺 詐,買受人有權予以撤銷。


【說明】關於凶宅的披露問題,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 認為出賣人應主動披露;第二種觀點認為,買受人應對此先詢問, 只有在詢問後出賣人未予披露的,買受人才有權撤銷。條文采納 了第二種觀點。


★37、房差損失如何承擔?


因一方或雙方過錯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的,房屋價格 漲跌而產生的差價,可以作為損失根據合同雙方各自的過錯予以 承擔。


★38、房差損失的數額如何計算?


商品房價格漲跌而產生的差價損失的計算方法,商品房買賣 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

(1)可比照起訴時最相類似商品房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 同成交價之差計算;

(2)沒有最相類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託專業機構評估確 定房屋漲跌損失。


【說明】關於時間點的確定,存在買賣合同簽訂時、起訴時、 案件審理終結時、委託評估時等不同時點,條文采納起訴時的標 準,使時間予以確定,也符合可預見的規則。


39、面積誤差有約定時如何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買賣合同 中的面積誤差條款等加重購房人義務的條款,應與買房人充分協 商,並以足以引起買房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 標誌作出提示並明確說明。沒有提示說明的,適用《江蘇省城市 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處理。有證據證明對於面積誤差條款已經協商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40、層高誤差如何處理?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層高低於住建部《住宅設計規範》的,如果出賣人未向購房人披露的,買受人應有權解除合同。對於雙方約定了符合前述條件的層高條件,但實際層高低於合同 約定層高的,如果層高差異較大,對購房人生活造成較大不便的, 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如果差異不大,購房人無權 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合同 約定的房價乘以相應的誤差比例予以確定。


41、約定排除委託人的任意解除權的如何處理?


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中,雙方以約定排除委託人的任意 解除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2、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的佣金標準如何確定?


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中,雙方約定的佣金及溢價款標準超過 國家規定的收費指導價,委託人主張超過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解除後可得利益如何處理?


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解除後,受託人主張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過現有條件可以確定,具有確定性,人民法院予 以支持。如果通過現有條件無法具體確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交房違約金調整如何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應向購房者支付違 約金,一般約定的違約金為日萬分之三或日萬分之五,實際發生 逾期交房而訴至法院時,開發商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 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對於違約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一般 不輕易否定其效力。

(2)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由違約方對損 失過高進行舉證,守約方對於其損失進行反證,對於違約金的上 限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已付購房款的 24%。

(3)沒有明確約定的,違約金按照《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第 17 條標準確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 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 標準確定。


★★★45、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辦證違約金如何調整?


對於逾期辦證,開發商往往約定較低的違約金,有的逾期辦 證時間較長,買受人主張調高違約金的,此時應由買受人舉證其 損失,買受人能夠證明損失大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予支持。但實踐中對於逾期辦證的損失往往很難舉證證明,而逾期辦證客 觀上確實對買受人造成損害,如果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辦證違 約金約定明顯不對等的,買受人請求參照《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 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調整違約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對於逾期辦證違約金,在兩證合一前,不僅包括逾期辦理房 產證,還包括逾期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6、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民間借貸的如何處理?


對於能夠認定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係為民間借貸擔 保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規定》第 24 條的規定,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不認可讓與擔保的效力。


★★★47、預查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種觀點:商品房預售中,房屋被預查封,後因買受人的 原因,出賣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出賣人符合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情形的,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第二種觀點:商品房預售中,房屋被預查封,後因買受人的 原因,出賣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出賣人符合 法定解除情形的,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出賣人主張符合約定解除 條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當事人主動違約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願意以承擔定金罰 則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49、戶口問題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中,當事人約定出賣人遷出戶口,並由買受人遷入 戶口,但嗣後出賣人拒不遷出戶口而引發糾紛的,由於戶口遷移 涉及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制度,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民事 案件的受理範圍。經釋明,當事人仍堅持主張遷移戶口的,應裁 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買受人以戶口不能遷移主張解除合同或要求出賣人承擔違 約責任的,應當受理。


50、小區內會所的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


對於小區會所的權屬判斷可按如下方法處理:

(1)沒有合法規劃許可,屬於違法建造會所的,應由行政 機關處理,人民法院對其產權歸屬爭議不予受理。

(2)會所中某些房屋如屬於國家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 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則該部分房屋產權按國家有關 規定確定,比如物業服務用房。

(3)有合法規劃、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如 約定會所整體或其中的某些房屋產權歸屬的,按約定執行。

(4)有合法規劃、沒有規定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區分投 資情況具體確定:如果有證據證明會所的成本實際列入了商品房 建造成本,構成商品房對外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則歸業主所有;反之,基於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會所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51、規劃範圍內未約定權屬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如何確定?


當事人對車位、車庫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 定的,開發商主張所有權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車位的權屬及使用如何處理?


基於人防車庫的公共功能屬性,應認定屬於國家所有,不宜 認定屬於開發商或者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投資興建人防車庫的,可以依法享有對人防車庫進行 使用、管理與收益的權利。


四、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3、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轉租合同系依附於前手的租賃合同,前手租賃合同被解除 的,次承租人喪失了繼續佔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賴以存在的權利 基礎,第一手出租人主張解除轉租合同的,應予支持。


54、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於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租賃,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屬於《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 設工程的,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違反了《消防 法》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無效。

(2)《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以外的商業地產租賃的,未經 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可 以據此主張違約責任。


★★★55、產權式商鋪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業主購買了商鋪後,由開發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進行整 體返租。開發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對外整體出租過程中,有小 部分業主主張未經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的,從個人 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對於整體利益的判斷,應根據《物權法》第 76 條規定的多 數業主的意思表示,在業主代表或者業委會獲得合法的權利授權 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決策事項,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 過半數或過三分之二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或過三分之二的 業主同意,來判斷是否符合整體利益。


對於開發商或商鋪的經營管理公司與業主約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購,期限屆滿時,業主主張回購的,開發商或經營管理公司應 當予以回購。


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經營管理公司與 業主簽訂委託經營合同,開發商對於其與經營管理公司系各自獨 立的主體沒有向業主明確披露說明,致使業主對開發商和經營管 理公司系關聯企業產生合理信賴的,開發商對於經營管理公司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6、部隊停止有償服務引發的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國家和軍隊政策調整造成合同 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的,按照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沒有 約定的,部隊主張適用情事變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後租下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司法解釋》第 22 條: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 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 並未排除先抵後租的情形,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主張 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58、承租人的優先續租權效力如何認定?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享有優先續租權 的,該約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承租人請求繼續 簽訂租賃合同或請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予以支持。


59、競業禁止的範圍如何認定?


在商鋪整體租賃實踐中,承租人為保護其商業不受其他競爭 者的影響,往往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同業禁止”條款,禁止出租人將其餘商鋪出租給同類競爭者,以確保其獨佔的客戶 資源,該條款被稱為競業禁止條款。對於競業禁止的範圍,應遵 從合同約定。合同範圍約定不明的,應以能否與承租人形成競爭 關係作為判斷標準,以合理平衡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如何行使?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 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 償。對於不動產出租人主張留置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上的財產的 權利的,予以支持。


★61、拆遷中承租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遷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 賃合同中對拆遷時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租賃合同 對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張賠償損失的,分別其 情形予以處理。


(1)關於裝飾裝修價值的損失。在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裝 飾裝修初始價值的情況下,其損失與租賃合同已經履行的期限相 關,可以剩餘租期與全部租期的比例計算其裝飾裝修損失,但不 得超過房屋所有權人獲得的裝飾裝修補償。在承租人沒有證據證 明其裝飾裝修初始價值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由出租人與承租 人進行分擔。

(2)關於搬遷損失和停產停業損失。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其 搬遷損失和停產停業損失的,其應獲得相應的補償,但不得超過 房屋所有權人獲得的搬遷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承租人不能舉 證證明的,根據公平原則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進行分擔。

(3)關於可得利益。房屋被徵收後會導致承租人商業機會 喪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張可得利益的,由於其獲得的補償不能 超過房屋所有權人獲得的補償範圍,而該損失並不在徵收補償範 圍之內,故承租人無權主張可得利益。

(4)關於補助獎勵費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 償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補助和獎勵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補助和獎勵辦法予以規定。因此,關於承租人能否獲得補助、獎 勵,由當地政府規定。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補助獎勵歸屬於房 屋所有權人,承租人無權取得。


★62、承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損失如何確定?


第一種觀點: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出租人對 於房屋閒置存在放任行為的,對於擴大的損失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 得超過六個月。【說明】第二種觀點是2008年省法院房屋租賃審委會紀要的 觀點,規定了6個月的期限。

五、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問題


★★★63、招商引資協議性質如何認定?


在招商引資中,地方政府往往會做出一些優惠獎勵承諾,對 於因招商引資協議引發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還是行政爭議,應當 予以區別對待:


(1)內容上體現民事權利義務的,如招商協議的履行、解 除等,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圍。

(2)內容上體現政府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的,協議主要涉及 相關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等內容,如政府行使回購權、給予稅收 優惠、給予行政獎勵等,則屬於行政爭議。


★64、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協議的性質如何認定?


對於因 PPP 協議引發的糾紛,涉及行政規劃、許可、處罰、 管理、監督等行政職能的爭議,屬於行政法律關係,典型的是特 許經營協議內容本身的爭議。內容上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屬於 民事爭議,常見的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項目產權的歸屬、項 目收益的分配、項目公司融資、項目擔保、工程建設、項目收益 權抵押、項目回購、稅費負擔、違約責任等。


65、改變容積率的糾紛性質如何認定?


對於開發商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後,經過規劃變更調整 容積率,國土部門要求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 圍。


66、集體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簽訂的出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對於出讓的土地應為國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質仍為集體土 地,沒有經過審批手續變更為國有土地,據此簽訂的出讓合同應 為無效。


67、毛地出讓的效力如何認定?


地方國土部門毛掛淨交違反了國土資源部的管理性規定,應 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不影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效力。


★68、土地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效力如何認定?


地方國土部門通過拍賣程序與受讓人簽訂了土地拍賣成交 確認書,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 實際履行了合同,但事後未簽訂書面的出讓合同,出讓合同成立。


69、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原則,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證書導致物權無法變動,但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轉讓合同仍 然有效,受讓人可以要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70、未符合投資開發比例的轉讓合同的履行如何處理?


對於投資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39 條第 1 款第 2 項規定的條件,雖然轉讓合同有效,但該轉讓合同不具備履 行的法律要件,受讓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過戶的,不予支持。


71、劃撥土地出租未經批准的效力如何認定?


劃撥土地出租系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方式,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40 條的規定,未經批准的,該土地使 用權租賃合同無效。


對於司法拍賣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的,經完善相應手續 後,可以認可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72、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如何處理?


以轉讓股權的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方當事人主張無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構成非法倒賣土地犯罪的除外。


★73、委託代建的性質如何認定?


對於委託代建的性質認定應當迴歸雙方簽訂的委託代建協 議的內容,如果合同中包含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內容的,應認定 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內容的,則僅具有委託關係,應按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的規定處理。

轉自:訴訟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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