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闆是“老賴”復工復產難,檢察機關出手監督!

微信图片_20200417130625.jpg

图为检察官走访申诉民营企业,实地了解复工复产经营情况。(最高检供图)

在复工复产中,有的企业经营者因被限制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经营不便、复工复产困难。对此,检察机关根据监督申请,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4月17日,最高检发布第十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聚焦各地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效果。其中有两个案例就涉及上述情形。

江苏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相关义务,但法院没有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当事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未及时缴纳罚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指出,检察机关分别针对案件的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建议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将经营者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复工复产赢得了时间。

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制度。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已满足解除消费限制、删除失信信息条件时不予及时解除、删除,将对被执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

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显示,环境保护局发现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停止水泥制品加工和制造项目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经营部只缴纳了罚款,但未执行“停止水泥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环保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法院对某建材经营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卢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予以网上公布。2019年3月19日,法院确认某建材经营部已停产停业,遂于3月20日以执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但一直未解除卢某限制消费令。

2020年3月3日,卢某向检察院申诉。接到卢某申诉后,检察机关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并最终查明:该经营部于2019年3月19日前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于同年12月获得相关环保许可并重新投入生产。因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单位复工复产需要,该经营部订单较多,缺乏生产原材料,但截至调查当日,经营者卢某仍在限制消费名单之内,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该经营部复工复产面临困境。

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2020年3月18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卢某限制消费令予以解除的检察建议。

最后,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当天对某建材经营部解除限制消费令,将卢某移出限制消费名单,为该经营部早日复工复产扫清障碍。(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