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鋼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河鋼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於2020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發出。

2、會議召開方式: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會議召開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6日上午9:15-下午3:00。

4、現場會議地點: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385號五樓會議室。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由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於根茂先生主持。

7、股東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226,304,29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4.6705%。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70,369,66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0.7808%。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155,934,63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3.8896%。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524,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03%。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524,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03%。

8、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等相關人士出席了本次會議。

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通過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202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同意520,2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2748%;反對3,8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725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520,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2748%;反對3,8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725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關聯股東河鋼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機械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迴避表決。

2、審議通過《2020年與河鋼集團財務公司持續關聯交易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同意403,1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76.9275%;反對120,9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23.0725%;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403,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6.9275%;反對120,9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3.0725%;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3、審議通過《關於向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2020年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同意226,300,499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對3,8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趙力峰律師和賀維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出席人員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河鋼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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