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令-一個有損法院和律師顏面的“廢紙”?

調查令-一個有損法院和律師顏面的“廢紙”?

拿個雞毛當令箭?


團隊律師承辦案件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的銀行流水,法官助理直言案件太多,沒有時間出來辦理,協商讓把調查取證申請書改成出具調查令申請書。互相理解,同事立即更改,法官助理也比較給力,收到申請書後,一小時內就將分別給兩個銀行的調查令開出來。

因為開庭時間就在下週,比較緊,正好我也在該法院辦事,於是順路開車帶著同事直奔離的較近的J銀行省分行,因剛好沒有其他安排,我停車好後,也跟著同事進去銀行看看,做律師十年了,我也沒有以律師的身份查過對方當事人的流水賬,我也要看看流程。

大堂經理直接讓同事到後面辦公大樓聯繫。於是我們一起到後面辦公區,保安1詢問來做什麼,同事拿出調查令,說是來調查資料的,保安1沒有請示任何人,直接說不能進,只有公檢法的來才能進,律師不可以。

同事與保安交涉著,保持著女律師的優雅,溫柔的交涉著,不想浪費時間,我這個來參觀學習的插上話,要求他們不要直接拒絕,讓他們找法務部的,並且告訴在場的幾個保安,我們拿著的是調查令,根據該調查令,是接受法院委託來的。交涉後來了個明白點事的保安2,給不知道什麼部門打電話,同事電話中與接電話的工作人員交涉,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調查令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法院的來的,不接待律師。

我看對方這麼蠻橫,於是讓同事把電話給我,我詢問對方什麼部門的,什麼名字,我們如果要投訴她,找那個部門?哪個領導?並且告知調查令上寫清楚,要不接受調查提供資料,要不不提供,在令上說明原因。我要求他們籤售。見我這麼說,對方沒有剛那麼堅決,答覆請示領導後再回復。於是我們就保安處等候。

我覺得電話聲音有點耳熟,記不起名字,像是之前儲蓄合同糾紛,幾個J行的代理人。

一會保安2接電話,估計是那邊在問我們是哪個律師事務所的,保安2示意我們告知,同事告知,一會保安2讓我們做個登記,讓我們上去了。上去後,一看到接待我們的工作人員就想起確實是直接儲蓄合同糾紛案件的代理人。

反覆交涉,仍然不願意提供,也不願意簽收,給我們講難處,希望省高院出統一解釋,好方便執行,說四大行都一樣,都辦不了,調查令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各地都是探索的,有地方法院做了統一規定的才有給查的,沒有的都不給查。總之就是既不給查,也不簽字,出意見。

後面閒聊後,對方想起來儲蓄合同案對庭,以半熟人的口徑閒聊了會,對方提出個解決方案是讓法院出個他們自己的調查信,為了方便我們,可以讓我們帶著法官的證件複印件,來辦理查詢,但是必須法官自己拿結果。最終,我和同事無終而返了。在電梯口,對方半開玩笑的說到,下面電話的時候我們說要投訴她,她所以也問我們的所,要去律師協會也投訴我們。(也是醉了,現在都知道律師有孃家的,不管律師怎麼樣,先到律師孃家告一狀,我怎麼覺得是小時候,我們家因為父母管我們幾姐弟比較嚴格在我們街巷出名了,其他的小朋友欺負了我們,還要先到我家來告狀,讓我們在家又愛一次揍)。除了J行大樓,同事立即給法院助理聯繫,助理也很氣憤,表示要逐級向上級法院彙報

下午一上班時間,雖然上午J行的接待的工作人員說,四大行一樣的看法認定,都不會給查,同事為了盡全力辦好案件,還是帶著另一套資料去中國銀行嘗試下。也4點,同事回來說中行工作人員拿著材料什麼也沒說,核對了身份,立即將所需要查的銀行流水提供了。

回來後,同事向再去和J行交涉下,同事邀請下,再次去J行,到了保安處,不是上午的保安,問著誰,直接說了上午工作人員的名字,辦理了登記,就上去了。上到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在,等了一會見到後,告知同樣的手續中行給查了。她於是讓我們再等下,她去找領導彙報。

等來的結果還是一樣,仍然是上午的答覆,由於也算是半個熟人了(或者是看到中行給我們查了),知道時間緊,她主動提出先幫我們查數據,但是不能給我們,還是要法院出自己的罕見來,直接給結果給法院。

“調查難、取證難”,一直是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職務的老大難問題。雖然同樣是全國人大立的法《律師法》早已經明確賦予了律師依法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一些企事業單位無視法律,以自己的“行業規定”“內部規定”為由,拒不配合律師調查。現在還提出儲戶利益是人大立法保護、律師師會濫用調查權,侵害儲戶利益。

當時律師調查令出來的時候很多同行為之鼓舞,為之呼喚律師權益的保障。我當時很大的疑問,律師本來有的全國人大立法授權,為何要畫蛇添足的加上法院的背書?好了,現在法院也不辭辛苦,多走一道審查程序,做出來了調查令,銀行不也是照樣不給面子?

對違反律師法損害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嚴厲懲處,才會使得全國人大的立法不被虛設!我個人認為調查令就是個授權委託書,臨時執行公務行為,銀行不給律師直接調查違反的是律師法,銀行見到調查令不給調查挑戰的是法院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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