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生育的子女撫養問題怎麼解決?尚準律師幫您解答

【案情簡介】

1995年原告王某與被告洪某登記結婚,2000年4月,洪某生育一子王甲。2006年王甲進入小學就讀。2008年1月11日,王某與洪某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並約定王甲由雙方共同撫養成人。之後,因洪某涉嫌敲詐勒索,A市公安局於2009年12月27日作出法醫人類遺傳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為排除王某為王甲的生物學父親,不排除洪某為王甲的生物學母親。2010年3月10日,A市公安局又作出另一份法醫人類遺傳學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認為王乙為王甲的生物學父親。2010年5月14日,A市B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洪某作出刑事判決,判決洪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從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洪某現在C女子監獄服刑,服刑期間無經濟收入。2009年12月17日,A市中心血站司法鑑定所接受王某委託對其與王甲之間進行親權鑑定,王某為此支付鑑定費2000元。王甲現在洪某孃家居住生活。王某請求判令:1.洪某、王乙連帶支付其生育之子王甲的撫養費122860元;2.洪某、王乙連帶支付王甲讀書費用48300元;3、洪某、王乙連帶支付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4、撤銷王某與洪某於2008年1月1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第二項即共同撫養婚生子王甲成人,確認王甲由洪某、王乙撫養;5.洪某、王乙連帶支付親子鑑定費用2000元;6.由洪某、王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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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A市B區法院認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撫養子女的費用應由父母承擔。本案中,雖然王某與洪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王甲由雙方共同撫養成人,但因洪某隱瞞了王甲並非王某親生的事實,致使王某將王甲當做自己的親生子女,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了撫養,故該約定並非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離婚協議書中王甲由雙方共同撫養成人的內容應予撤銷。對於王某非王甲的生父,亦不具有其他親緣關係,因此王某並無法定的撫養義務。至於王甲由誰撫養的問題,因洪某系其生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相關各方若對王甲的撫養權有異議的,可另行主張權利。對於王某主張的撫養費問題,人民法院認為其對王甲並無撫養義務,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王甲十年之久,承擔了部分撫養費用,作為王甲的親生父母,王乙、洪某對王甲具有撫養義務,故王某主張洪某、王乙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和道德規範,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A市統計局歷年統計公報和本案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酌定洪某、王乙應向王某支付撫養費60000元。至於王某主張的讀書費用48300元,因教育費用亦屬撫養費範疇,故人民法院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對於王某主張的1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對方的義務,洪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忠實於夫妻感情,並與他人生育一子,嚴重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給王某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且這一事件也使王某遭受了巨大的非議和壓力,因此洪某應向王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根據洪某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所造成的後果,人民法院予以酌定為40000元。同時,王乙雖與洪某發生不正當關係,其行為性質應屬可譴責的不道德行為,並不因此導致產生與洪某連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義務,故王某請求王乙與洪某連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王某主張的鑑定費用2000元,因該項費用系用於確認王某與王甲是否存在親緣關係的支出,人民法院予以照準。至於洪某有關王某自始至終均瞭解情況、不存在其隱瞞事實的主張,因無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對洪某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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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王甲系洪某在與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王乙生育的子女,王某對於王甲是否有撫養義務。王某並非王甲的生父,亦與其不具有其他親緣關係,王某對王甲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王乙作為王甲的親生父親,對其具有撫養義務。洪某系王甲的生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王某並非王甲的生父,對其並無撫養義務,卻在不知情的情況撫養王甲達十年之久並承擔了部分撫養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撫養子女的費用應由父母承擔。洪某、王乙作為王甲的親生父母,對其具有撫養義務。因此,王某主張洪某、王乙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和道德規範,應予以支持。至於撫養費的數額,王某主張的數額過高,應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統計局歷年統計公報和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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