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以民法典為遵循做好重罪檢察工作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法學匯】以民法典為遵循做好重罪檢察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

元 明


➤ 在民法典實施後,需要進一步研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範圍,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 建立健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嚴格落實《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充分運用現場復勘、走訪核實、聽取意見等方式複核主要證據,全面掌握和調取證據,完善證據體系,確保辦案效果。


民法典是一部與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關的“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座里程碑,標誌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達到了新高度,我國人民權利保障進入了新階段。最高檢黨組和張軍檢察長高度重視民法典的學習貫徹,強調“學好用好民法典絕不僅僅是民事檢察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要求,而是‘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共同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把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的民法典落到檢察履職中”。


重罪檢察部門作為檢察機關的重要業務部門,雖然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辦理,但辦理的案件均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以民法典為遵循,依法行使檢察職能。同時,民法典確立的各類行為規範和民事權利,需要重罪檢察部門通過辦理案件予以監督和維護,促進全體公民遵守民法典的規定。尤其是民法典創造性設立人格權編,全面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尊嚴等權利,重罪檢察部門不能無動於衷、無能為力、無所作為,要以充分履行刑事檢察職能作保障和支撐,切實發揮最後關口的作用。因此,民法典對於做好重罪檢察工作,全面提升重罪檢察工作品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深入學習民法典 確保在重罪檢察條線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學習貫徹民法典,是重罪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最高檢第二檢察廳按照最高檢黨組的統一部署,在重罪檢察條線抓好貫徹落實。督促重罪檢察人員提高對民法典重要性的認識,辦案中自覺遵循民法典的各項規定。


一是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民法典的學習培訓。統籌全員培訓,積極組織參加最高檢民法典系列學習培訓活動,鼓勵各省級院靈活開展學習培訓。在舉辦重罪檢察業務培訓班時,設置有關民法典的課程。同時,強化個人自學,運用網絡學習互動平臺,不斷提升民法典學習培訓實效。通過學習培訓和研討交流,深入瞭解民法典的具體內容,全面掌握、正確理解民法典的各項規範,領會運用民法典所蘊涵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實質。


二是指導各地按照民法典規定,推動重罪檢察工作發展。重罪案件往往矛盾衝突激烈,甚至人命關天,辦理難度大。要更新監督理念,著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努力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是跟蹤瞭解重罪檢察條線的學習貫徹情況。及時收集整理在辦案中適用民法典的經驗做法和相關典型案例,供各地學習參考,進一步指導司法辦案。同時,收集各地在貫徹執行民法典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積極穩妥辦理 與民法典密切相關的重罪案件


結合重罪檢察工作職責,對於與民法典密切相關的幾類重點案件,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將進一步加大調研指導力度,確保辦案效果。


一是辦理好涉民事經濟糾紛以及特殊主體平等保護的案件。民法典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民法典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劃清了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界限。要以民法典為遵循,加強偵查監督和立案監督,著重糾正不應當立案等突出問題,通過監督撤案、不批捕、不起訴等手段,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等各類違法行為。樹立少捕慎訴理念,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維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平等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加大清理涉非公企業“掛案”力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權利。重罪檢察部門近期公佈了滕軍紅非法買賣製毒物品不起訴案、郝海青非法買賣製毒物品不起訴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利。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7月21日企業家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服務“六穩”“六保”,在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等重點領域,紮實開展司法平等保護工作。另外,辦案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尤其是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要重視涉毒資產的追查收繳工作,以徹底摧毀毒品犯罪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但同時要準確把握涉毒資產查繳範圍及標準,甄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合法財產。


二是辦理好涉認罪認罰等具有民事賠償情節的案件。民法典對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項目作了明確規定。當前,重罪檢察部門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核准追訴案件等,很多涉及民事賠償問題,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是其認罪認罰的重要體現,也是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需要考慮的重要情節。在辦案時,要將民法典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推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賠償,進而準確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時,有的重罪案件還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涉及民事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為“物質損失”,尚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而民法典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廣,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民法典實施後,需要進一步研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範圍,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如何在死刑案件中把握民事賠償情節問題。近年來,民事賠償情節成為影響死刑適用的重要因素。被告人基於真誠悔罪對被害方進行民事賠償,彌補被害方損失,對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緩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有利於減少和控制死刑。同時,實踐中存在辦案不規範、賠償標準不一等問題,有的甚至存在“花錢買刑”或者有“花錢買命”之嫌,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對於這個問題,需要根據民法典的精神,統籌考慮民事賠償和刑罰適用的關係,重罪檢察部門要強化訴訟監督,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準確提出監督意見,切實維護法制統一。


三是辦理好涉正當防衛的案件。民法典賦予公民緊急自衛權這一新的權利,是民法典的一個亮點。民法典規定的自衛權為刑法正當防衛提供了權利基礎,夯實了邏輯基石。民法典規定了正當防衛的民事責任承擔規則,明確正當防衛不承擔賠償責任,防衛過當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需要在重罪檢察工作中予以貫徹。近年來,重罪檢察部門辦理了淶源反殺案、邢臺反殺案等一系列有影響的正當防衛刑事案件,激活了刑法正當防衛沉睡條款,引領重塑了正當防衛理念,弘揚了社會正氣。在辦理涉正當防衛刑事案件時,應當統籌考慮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為人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要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相對方的民事賠償要求也不應支持。正當防衛明顯超過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情節應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辦理這一類案件時,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適用條件,特別是要從正當防衛制度的規範目的出發,緊扣行為人防衛的時空、手段等具體條件,避免以結果論、和稀泥以及機械認定等錯誤做法,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性質,進而以此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是辦理好涉高空拋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高空拋物墜物是近年來城市上空的一個痛點。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向建築物外拋擲物品,使其成為公民的一項法定義務。民法典還規定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問題以及公安機關的調查職責。根據刑法和相關文件規定,高空拋物在一些情況下屬於刑事犯罪。在辦理這類案件時,要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做好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和銜接,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對於故意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按照該罪的結果加重犯進行處罰。行為人系過失的,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處理。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將高空拋物行為作為相應罪名入刑,重罪檢察部門將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積極研提意見,供立法參考。與此同時,腳底下的安全也需要格外關注,近年來涉窨井蓋人員墜井事件時有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今年上半年,最高檢第二檢察廳牽頭研究制定了“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對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就窨井蓋管理問題還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了最高檢“四號檢察建議”。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與各類產權主體、管理主體的行為密切相關,需要在工作中處理好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關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五是辦理好涉公民生命權、身體權的案件。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和身體權,生命安全、尊嚴和身體完整等受法律保護。為保障上述權利,刑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害他人身體,否則將以故意殺人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侵害生命權、身體權的故意殺人、搶劫等犯罪行為,重罪檢察部門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故意殺人等重大案件建立健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嚴格落實《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充分運用現場復勘、走訪核實、聽取意見等方式複核主要證據,全面掌握和調取證據,完善證據體系,確保辦案效果。對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堅決適用死刑,發揮死刑的威懾作用,強化對公民生命權、身體權的保護。同時,重罪檢察部門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保障犯罪分子的權利。張軍檢察長在今年兩會報告中提到近20年來的刑事犯罪趨勢變化,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這反映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有了更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也為進一步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創造了條件。重罪檢察部門將認真貫徹執行民法典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職責,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貢獻力量。


(作者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廳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元明,第二檢察廳幹部肖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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