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驭民五术”真出自《商君书·说民》吗

本人不知道网上所说的商鞅“驭民五术”为什么理解得那么权谋诡诈,说“驭民五术”之说源于《商君书.说民》一些人的“概括”得出的词汇,其实是一种严重的曲解。

细读通篇《说民》其实所述的是法治与人治、大仁与小仁、国家与民众之间关系精辟的论述,这三者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强弱,下面说说《说民》中这三种关系是如何左右一个国家的兴衰的。基于问题过于复杂,本文将重点讲被严重曲解的“用善与任奸”部分。

商鞅“驭民五术”真出自《商君书·说民》吗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这句话恰恰体现人治的弊病。一个有法度的社会,其民众、官员一切事务一定是以国家的法律为准则的,法律,本来是国家用来维护一个国家社会正常运转的根本,法律担负的责任就是社会稳定的最底线。这里提到的“用善”实则是脱离法律无底线的“善”,实质是纵容恶行。不难理解,当一个人不论其经曾有多善良,如果此时触犯了法律,那么此人必要罪犯,不能因为其曾经的善良而不惩治其当下犯的罪。如果因为这个人曾经的善良而不治其罪的话,在民众中造成的影响就是“民亲其亲”了,这几个字很容易理解,就是民众不再相信法律,而信奉关系了。亲人、朋友在朝中好办事的破坏社会公平潜规则就会滋生。

商鞅“驭民五术”真出自《商君书·说民》吗

“任奸,则民亲其制”这句话被曲解得最严重,认为是统治者任用奸诈之人为官来管理众民,其实不是,“任奸”讲的是执法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就是法家所说的“有罪必有刑,有罪必有罪行”有犯罪的行为是定罪的依据。不能认为哪个人犯罪就订罪名处刑,那么如何定罪一个人?就是在一种奸行在没越过法之前看其发展,一旦越过法律底线,才可以以奸行来定罪,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证据了。所以,在未构成犯罪之前,则无权干涉或以未遂来量已遂的罪。“亲其其制”就很好理解了,只有按照已遂的行为事实来执法,民众就会信赖这种公平的体制和官府了。

商鞅“驭民五术”真出自《商君书·说民》吗

《商君书》说到,“任奸,则罪诛。罪诛,则法胜民”。说明只有以构成犯罪的罪行来量刑罚,犯罪的人和事就是慢慢减少或者不发生;犯罪的人和事没了,法律才真正成为民众的依靠。

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商鞅提出的法治与人治、大仁与小仁、体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法治,不以小仁损大仁;人治,小仁损大仁;法治,民众唯法是从;人治,民众信奉“关系学”;法治,重证据讲罪刑;人治,专诛心不见行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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