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院: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矫正规定的罪犯作出警告决定

2020年3月31日,经检察机关监督,大石桥市司法局依法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作出警告决定。

2017年12月18日,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李某某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12月29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矫正工作中发现: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按期提交病情复查报告。2020年3月30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大石桥市司法局对李某某依法作出处理。大石桥市司法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了警告决定,并责令其于近日内提交病情复查报告,否则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收监执行刑罚。

该监督案件的办理,对于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及督促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矫正规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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