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七去”與“三不去”?漫談清代的嫁娶與婚姻制度

清代在許多人的印象裡,是一個封閉與保守的朝代,最為典型的便是清廷實行閉關鎖國的政策,導致中外之間的交流不斷減少,最終導致中國落後於世界。除此之外,包括文字獄在內的一系列事件,也表明清代確實是中國歷史上封建與保守色彩比較濃厚的一個朝代。

之所以如此,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清代作為中國封建王朝的集大成者,將封建專制制度發展到了頂峰,我們只需看看清代皇帝所掌握的巨大權力便可清晰地看到這一點。而這種封建與保守除了體現在政治上,還體現在社會生活中,體現在人們日常生活所需要遵循的各種道德規範以及禮儀教化中。

而這種道德規範和禮儀教化則集中體現在清代的婚姻生活中。婚姻是一件複雜的事情,它包含了兩性關係,包含了家族關係,也包含了各種社會關係,其中的道德與教化色彩是十分濃厚的,人們要進行婚姻,不論是在婚姻的開始還是婚姻的結束,都需要遵循一套規範化的道德化的禮儀,這也構成了清代婚姻生活的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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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嫁流程之夫妻對拜

清代的嫁娶

之所以說清代的婚姻是封閉與保守的,從婚姻中最初的嫁娶便可發現。在中國古代的一些封建王朝,比如唐代與明代,女性是有一定的自由擇偶的權利的,當時的女性也不乏大膽之舉,勇敢地追求自己心儀的男子。到了清代,這種現象不能說完全沒有,但婚姻的選擇權基本上已經不在女性手中,即便是男性的婚姻選擇權也是受到限制的。清代時決定男性與女性婚嫁的,基本上是雙方的父母或長輩。

清代的法律中對這一點有著十分明確的規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法律中雖然對各種情況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區別,但我們可以看出,婚姻的選擇權基本上都不在結婚的兩人手中,而主要掌握在長輩手中。由於這種規定,婚姻便成為了兩個家庭之間的事情,需要兩個家庭進行選擇和商議,這就促使清代的婚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也就是所謂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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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嫁娶具體流程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

這六道程序是有先後順序的,一般來說,婚姻是由男方提出,當男方的父母有意圖為自己的孩子找一位妻子,並且已經有了中意的對象之後,男方的父母便會拜託一位媒人向女方家庭進行提親,如果女方家庭覺得男方不錯,同意這一門親事,男方的父母則需要再託人去問女方的姓名和生辰八字,將男方的姓名、生辰八字和女方的相卜,若得到的是吉兆,雙方便可以開始準備婚姻了。

在這個過程中,男方需要將聘禮送到女方的家中,女方接受之後,雙方便可以開始商量婚禮的日期,選擇一個良辰吉日晚婚,而最後的"親迎"便是男子正式迎娶女子過門,如此一門親事才算是正式定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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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書籍之《新增貼士任要》

這一過程往往十分漫長,其中難免出現一些變故,而這其中就涉及到了很多的道德因素。所謂的道德因素,說白了其實就是信義,也就是說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背婚約,否則就會遭人職責。清代的史料中記載了一些在婚約中信守信義的案例,比如說女方不嫌棄男子家貧而堅持嫁給男子,男子堅持迎娶突發疾病的女子為妻,還有的則是因為擔心給對方添麻煩而主動要求解除婚約的。無論如何,在訂立婚約的過程中,講究的就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信任約定,這是清代婚嫁中嚴格的道德要求。

要說以上的婚嫁要求在每個朝代都存在,只是遵守嚴格程度不同的話,那麼清代還有一些獨特的婚嫁中的禁忌。比如,由於清朝是由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王朝,清朝統治者因而一直對人口占絕大多數的漢族抱有戒心,因此在婚姻中也施加了政治的限制。雖然順治曾經明確下令滿漢之間可以聯姻,所謂"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赤子,,欲其各相親睦,莫如締結婚姻。自後滿、漢官民有欲連姻者,聽之。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準其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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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現場佈置圖景

但是,自康熙朝之後,婚嫁中的政治限制便日益嚴格,除了漢族的八旗貴族還可以與滿族通婚之外,尋常的百姓是禁止在滿漢以及蒙漢之間通婚的,康熙帝就曾頒佈禁令:"凡內地民人出口,於蒙古地方貿易、耕種,不得娶蒙古婦女為妻",禁止蒙古族與漢族之間通婚。這種婚姻的政治限制直到光緒二十七年,也就是1901年才最終被廢除,基本貫穿了清朝的大多數時間。

除了政治禁忌之外,清朝的一些社會階層之間也是禁止通婚的。比如,良民和賤民之間是不準通婚的。所謂良民,包括軍、民、商、灶四類人,而賤民則包括乞丐、娼妓、奴僕等等。良民與賤民之間是有尊卑之別的,不僅民間不願良民與賤民之間通婚,甚至清朝法律也明文規定了不許良賤之間通婚:"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這裡所指的樂人,指的就是賤民之中的娼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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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畫像

除此之外,官人與商人之間、士人與商人之間通常也是不通婚的,這就與大家所熟知的"重農抑商"的傳統政策有關,正因為這種"重農抑商"的政策,導致官員和士紳鄙視經商的商人。當然,這種現象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情況下是有所減少的,比如明代商品經濟發達時,士紳和官員從商的不在少數,清代的商品經濟有所發展後,這種現象也有有所削減。

清代的離婚

締結婚姻重要,離婚也同樣是婚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一件尋常的事情了,夫妻情感不和便可以離婚,若是雙方意見有分歧也可以尋求法律解決,然而,在清代,離婚則遠不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

總的來說,清代的離婚率是相當低的,家庭的機構往往是比較穩定的,但這並不代表清代的夫妻感情特別和睦、家庭特別和諧,而是因為清代對於離婚的規定比較嚴格。這種規定並非完全來自於官方的法律規定,同時也來自於民間自行的道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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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離婚證明

一般來說,官方和民間都是不鼓勵離婚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離婚也是被允許,並且是會得到理解的,這就是清代所說的"七去"與"三不去"。"七去"中規定的主要是丈夫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休掉妻子,其中包括妻子不孝順父母,妻子無法誕下自私、妻子從事姦淫的行為、妻子妒忌他人、妻子患有重病、妻子多言以及盜竊,只要妻子滿足這七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丈夫便可以休掉自己的妻子,而不會受到官府或是道德的譴責。而"三不去"規定的則是丈夫在何種情況下丈夫不能休掉自己的妻子,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為妻子的女性在婚姻中的權利,其中包括離婚後無家可歸的、被娶時丈夫家貧賤然而後來又富貴的、曾經為姑舅服喪三年的。

然而,雖然有這種"三不去"的規定,女性在婚姻中仍然是處於弱勢的地位,丈夫往往可以比較輕易地休掉妻子,然而妻子如果對丈夫有所不滿,則很難合情且合法地提出離婚。

這種性別中的不平等還特別體現在清代離婚的具體案例中。根據有關史料的記載,在清代人離婚的諸多理由中,"淫"是最不為社會容忍的,所謂"淫"包括婚前與人私通、婚內出軌以及嫖妓等等行為,然而,這種"淫"針對的是女性,丈夫的"淫"往往不會得到懲罰,女性也很難因此而提出離婚,然而,若女性犯了以上的行為,那麼丈夫可以立刻休掉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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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休書

這體現的實際上就是一種男女之間的不平等,而其背後的根源則是清代社會尤其強調的女性的貞節觀,不管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女性必須要保持絕對的貞潔,女性甚至要為了貞節去死,而政府和民間則通過獎勵守貞節的女性的方式來鼓勵這種行為,這實際上也是清代社會道德中保守與封建的一種十分突出的體現。

並且,與今日離婚主要是在民政機關或法院完成的情況不同,清代的離婚往往並不是由官府主持的,而是由民間主持的,如果夫妻雙方出現問題,即便未到離婚的程度,調解也往往是由家族內部或是民間力量來完成。這就造成一種情況,那便是在離婚中並不講求法律具體的規定如何,而往往以民間樸素的道德標準來進行審判。我們也知道,封建時代的民間道德一方面是封建且保守的,另一方面是極不利於女性的,這就造成清代的婚姻往往是保守的,並且對女性壓迫較深的,這也體現了清代社會的封建與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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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結婚證明

結語

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能發現,清代的婚姻,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婚姻的當事雙方都並不擁有什麼自由,而其中又尤以女性一方更為沒有自由,處處受到制約。

這種情況實際上反映的就是清代社會的封建與保守。在一個封建與保守的社會中,往往特別注重封建的道德準則,以道德準則來進行壓制,這對於婚姻中的雙方來說實際上都是一種痛苦,但卻無法解除。

清代婚姻的狀況僅僅是其社會狀況的一種體現,清代的封建與保守還體現在其他許多方面,這些方面合在一起構成了清代保守的社會文化。在這種社會文化下,創新是難以出現的,人們處處受到封建禮教的約束,這實際上也是中國在近代之後落後於世界的重要原因之一。

參考資料《清史稿》、《清稗類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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