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易地扶貧搬遷群眾就業增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易地扶貧搬遷群眾就業增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政府大院廣場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精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工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易地扶貧搬遷群眾就業增收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鞏固勞務輸出成果,保障外出務工搬遷群眾基本權益

  (一)強化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依託現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強化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優先為搬遷群眾提供崗位推薦、開展培訓、組織外出務工、權益維護保障等服務。(責任單位:縣級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以下均需縣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強化跟蹤服務和權益保障。對搬遷群眾外出務工情況按月進行跟蹤,明確幫扶責任人,並將就業信息及時錄入貴州省勞動力培訓就業信息系統。暢通司法、仲裁、維權渠道,切實維護外出務工搬遷群眾合法權益。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時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補貼部分包車費用、用工集中地區和企業組織專車等方式為搬遷群眾返程復工提供“點對點”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二、拓寬就業渠道,確保有勞動力搬遷家庭一戶一人以上穩定就業

  (三)制定就業增收幫扶計劃。以安置區為單元制定搬遷群眾就業增收幫扶計劃,做到“一戶一策、一人一策”,落實就業幫扶措施和責任。(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四)用好資源增加就業。充分挖掘城鎮產業園區、工業園區、扶貧基地、安置點商業門面等現有就業崗位資源,做好就業組織引導和服務工作。(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五)落實產業擴大就業。結合城鎮化進程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因地制宜發展產業,推動安置區配套產業項目儘快落地,以產業發展帶動就業增收。(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扶貧辦、省文化旅遊廳、省林業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六)引進企業促進就業。充分利用東西部扶貧協作、對口支援等政策,重點引進適合搬遷群眾特點的勞動密集型、彈性工作制企業,把吸納就業能力作為發展配套產業的重要因素。(責任單位:省投資促進局、省扶貧辦、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旅遊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七)加強就業扶貧載體建設促進就地就近就業。結合搬遷群眾特點,在安置區或安置區周邊興建一批扶貧車間、扶貧基地、小微企業促進就近就業,積極扶持已建扶貧車間和基地,要將扶貧車間和基地帶貧成效與政策支持掛鉤,建立正向激勵機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八)鼓勵創業帶動就業。鼓勵和支持搬遷群眾在城鎮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預留安置區場地、場地租賃、用水用電等創業扶持。不斷激發內生動力,強化主體意識,通過勤勞奮鬥實現光榮脫貧。(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九)鼓勵開發公益性崗位。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開發”的原則,鼓勵各地根據實際開發和挖掘公益性崗位,優先用於城鎮安置區建檔立卡搬遷群眾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原則上每年新增或調劑公益性崗位不低於30%用於搬遷群眾就業。各地就業扶貧援助補貼指標要重點解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易地扶貧搬遷勞動力的就業困難人員。(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生態移民局、省財政廳等部門)

  (十)落實兜底保障政策。對搬遷群眾中的特殊困難群體,符合政策規定的要及時納入兜底保障範圍,確保“應保盡保”,不漏一戶、不掉一人。(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扶貧辦、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三、強化就業增收政策扶持,促進搬遷群眾穩定就業增收

  (十一)外出務工和就近就業扶持政策。

  1.給予市場主體一次性跟蹤服務補貼。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公司、勞務合作社、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針對搬遷勞動力開展職業指導、專場招聘會等就業服務活動,實現有組織勞務輸出,輸出的易地扶貧搬遷勞動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蹤服務的,按規定給予市場主體500元每人的一次性跟蹤服務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對勞務輸出貢獻大的勞務輸出機構給予獎勵。

  2.給予搬遷群眾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對搬遷勞動力通過有組織輸出到戶籍所在縣外省內新就業的,給予500元每人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輸出到戶籍所在省以外新就業的,給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政策實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3.給予就業扶貧援助補貼。搬遷勞動力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巡防巡護崗位、鄰里互助類崗位、一線公共服務類崗位、協助管理類崗位,以及通過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就業扶貧車間、就業扶貧示範基地及各類園區企業實現就業或從事刺繡、來料加工等居家就業且收入較低的,可按規定申請就業扶貧援助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補貼截止時間2021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十二)培訓扶持政策。

  1.給予一般技能培訓補貼。全省各級各部門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一般技能培訓補貼按每人每天100元執行;急需、緊缺工種培訓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

  2.給予培訓生活補助。搬遷勞動力每人每天的培訓生活補助費40元,建檔立卡搬遷群眾參加培訓的生活補貼由扶貧資金列支,同步搬遷群眾參加培訓的生活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3.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或專項能力證書的,按照我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給予搬遷勞動力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4.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搬遷勞動力就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吸納人數,按照原則上不超過每人每月500元給予生產經營主體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旅遊廳、省生態移民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等部門)

  (十三)給予市場經營主體獎勵優惠政策。

  1.給予吸納就業一次性補貼。對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每吸納1名搬遷勞動力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每人500元的吸納就業一次性補貼,政策實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2.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鼓勵企業吸納搬遷群眾中“4050”人員和貧困人員就業,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企業吸納搬遷勞動力就業的,參照就業困難人員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對受疫情等特殊時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吸收搬遷群眾就業的中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給予資金獎補。省級每年認定一批吸納搬遷勞動力就業數量多、成效好的就業扶貧基地和扶貧車間,按規定給予每個先進就業扶貧基地3萬元、每個先進就業扶貧車間1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補。

  4.鼓勵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出臺優惠政策。對本縣搬遷群眾在就業扶貧車間工作滿6個月的,可給予搬遷群眾一定的一次性就業獎勵,每人每年僅能享受一次;自然年內就業扶貧車間吸納搬遷群眾穩定就業6個月及以上的,按吸納就業人數給予扶貧車間穩崗就業獎勵,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制定。(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十四)創業扶持政策。

  1.給予搬遷群眾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對搬遷勞動力創辦企業的,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財政部門給予3年的全額貼息。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如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

  2.給予搬遷群眾創業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搬遷群眾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按規定給予一次性5000元創業補貼。

  3.給予搬遷群眾場地租賃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搬遷群眾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租用符合規劃、安全和環保要求的經營場地創業,並且未享受場地租賃費用減免的,給予每月500元場地租賃補貼,對實際月租金低於500元的據實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給予企業水、電優惠政策。縣級人民政府對吸納搬遷群眾10人及以上、實現6個月及以上穩定就業的企業或市場主體,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鼓勵供水、供電部門在用水、用電等方面給予支持。

  5.給予企業場所租賃、物業管理優惠政策。縣級人民政府對使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商業門面、停車場等固定場所並吸納搬遷群眾穩定就業在6個月以上的市場主體,可在場所租賃、物業管理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制定。

  6.給予企業吸納搬遷群眾資金獎勵政策。鼓勵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對縣域內企業吸納搬遷群眾,穩定就業1年及以上的,可給予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吸納搬遷群眾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年均稅收達到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縣級可按相關政策規定加大對企業的獎勵補助,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制定。(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移民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省電網公司等部門。)

  (十五)稅收優惠政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搬遷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符合享受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搬遷勞動力,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享受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此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責任單位:貴州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十六)金融扶持政策。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定位和業務範圍創新金融產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務,支持搬遷安置區後續產業發展和搬遷群眾生產生活。通過落實降準政策、運用扶貧再貸款等方式,撬動金融機構加大對安置區後續產業的信貸投入。給予吸納搬遷群眾企業或市場主體,以及搬遷群眾個人創業融資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等部門,各金融機構)

  (十七)財政資金扶持政策。按照“因需而安”的原則,做好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統籌和精準使用管理。建檔立卡搬遷群眾遷入城鎮後,各縣在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對易地扶貧搬遷城鎮安置區建檔立卡搬遷群眾的後續產業發展要給予支持。

  對於跨縣區搬遷的建檔立卡農戶,按照“資金跟著人走”的原則,由市(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籌組織相關縣(市、區)做好搬遷建檔立卡農戶管理工作交接,並以市(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正式文件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進行搬遷建檔立卡農戶行政區域變更及相關工作,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部門依據變更後的貧困人口信息按照“因素法”將資金分配到跨區域遷入地,統籌用於搬遷安置區建檔立卡貧困群眾的後續產業發展。(責任單位:市〔州〕人民政府,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移民局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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