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人免费享有


史上最全公卫资料合集,你一定用得上。


五一假期马上结束,各项工作尤其是公卫又将恢复正常。基层医师公社为大家献上最硬干货,包括12项公卫具体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小伙伴赶紧收藏起来吧!


第一项、居民健康档案


一、为谁建?


重点人群、接受服务的人群、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二、怎么建?


门诊、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

在自愿的基础上。


统一、规范:统一档案编码、识别码和健康问题编码。依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卫生服务信息基本数据元标准》(试行稿)和规范。


三、内容是什么?


个人基本信息;

主要健康问题(健康体检);

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四、有哪些管理要求?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


管理方式要易于检索,实行有效动态管理。注意保护居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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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宣传有哪些要求?


1.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每年发放不低于12种内容;音像资料—每年播放不低于6种。


2.健康教育宣传栏


在辖区内按照标准设置,乡镇卫生院不低于2个,村卫生室不低于1个,至少每两个月更新1次内容。


3.健康知识讲座


乡镇卫生院每月不低于1次,村卫生室每两月不低于1次。


4.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乡镇卫生院不低于9次/年(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节假日)。


5.健康教育年度计划


每项健教活动要有完整的健教活动记录和资料,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健教工作的总结评价。


第三项、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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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接种工作要求


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建证(卡),建证(卡)率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不低于90%。


合理安排接种门诊日,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计划免疫服务。安排受种者在接种后留观室留观30分钟。


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有记录,填写报告卡。


及时登记疫苗出入库和报废、破损情况,疫苗储存数量要与登记数相符,及时清理过期疫苗。


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合理安排接种门诊日,如每周至少开展2次接种服务。


二、预防接种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三、预防接种内容


1、接种前的工作


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2、接种时的工作


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


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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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


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第四项、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一、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要求


1、了解、登记辖区内新生儿基本情况。


2、为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建立保健手册,建册(卡)率不低于80%。


3、在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家庭访视(同时产妇产后访视)。


4、满28天在中心进行健康体检。(结合乙肝疫苗第二针)


5、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分别在第3、6、8、12、18、24、30、36个月时进行8次健康检查。儿童健康管理率应达到80%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应达到70%以上。


6、对高危儿及时进行转诊指导;对体弱儿童建立专案管理,进行合理评估和健康指导,必要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二、工作内容


1.新生儿家庭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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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访: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由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访视,将检查、指导结果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访视栏中。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即满月访:出生后28-30天,可在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具有儿保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随访,将检查、指导结果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访视栏中。


注意: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3、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具有儿保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婴幼儿健康检查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


在儿童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4、体弱儿管理


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


对低体重,消瘦,发育迟缓,中、重度贫血等发育异常儿童分析原因,及时转诊, 纳入体弱儿专案管理 。


5、每次预防接种前,均要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禁忌症的评估。


同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并将结果记录在生长发育监测图上。


第五项、孕产妇健康管理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项、老年人健康教育管理


一、老年人健康教育管理工作要求


1、掌握辖区65岁以上人口数量及分布,并进行登记管理。


2、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3、对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慢病患者健康管理,对高危人群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告知要定期随访。


二、工作内容


1、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


2、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3、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饮食、适度运动、避免伤害、良好状态。


4、体格检查。


5、辅助检查。


6、干预。


7、健康教育。


第七项、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一)


一、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工作要求


1、提供免费血压测量服务,并登记存档。


2、对35岁以上居民每年测量一次血压,对血压异常者应登记造册并实施干预。


3、对高血压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每年至少随访4次,进行分类干预。


5、有转诊指征及时转诊。


6、告知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


7、及时更新患者健康档案。


8、规范管理率不低于40%,以后每年递增。


二、 工作内容


根据《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高血压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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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血压患者发现。


2、管理: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询问病情、进行血压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


3、健康检查:包括血压、体重、随机血糖(指血),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4、信息记录。


三、《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高血压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4、高危人群的识别


具有下列一项及以上危险因素者,视为高危人群:


(1)血压高值,收缩压120~139mmHg和/或舒张压80~89mmHg;

(2)超重或肥胖(腰围男性≥85cm,女性≥80cm);

(3)高血压家族史(一、二级亲属);

(4)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白酒≥100m1且每周饮酒≥4次);

(5)男性≥55岁,更年期后的女性;

(6)长期膳食高盐(食盐量≥10克/日)。


(二)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症状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第七项、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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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要求


根据《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1、2型糖尿病患者发现。


2、随访:询问病情、进行空腹血糖和血压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3、健康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指血)测量,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糖化血红蛋白、血常规、尿常规、血脂、眼底检查、心电图、大便潜血、腹部B超和认知功能、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4、信息记录。


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随访评估内容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1、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值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健康体检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空腹血糖、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


第八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一、随访内容


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


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类干预内容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2周内了解其治疗情况。


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专科医师进行相应处置,并在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2周时随访,若处理后病情趋于稳定者,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未达到稳定者,应请精神专科医师进行技术指导,1个月时随访。


3、病情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4、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要求


1、配备接受过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开展本规范规定的健康管理工作。


2、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3、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4、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社会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第九项、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一、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随访内容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二、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分类干预内容


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


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


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三、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要求


1、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2、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要求,在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


4、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每月记入1次,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


5、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第十项、中医药健康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人免费享有


一、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体质辨识服务记录表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2、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三、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四、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2、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第十一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一、如何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


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


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


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


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


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


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四、如何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十二项、卫生监督协管


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巡查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进行管理。


一、具体内容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2、饮用水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协助定期对辖区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5、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二、具体形式


(一)报告工作


1、由各协管单位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和巡查工作中发现并按格式如实记录。


2、报告卫生监督所相应部门


(二)巡查工作


协管人员要同辖区管理相对人加强联系,为巡查奠定基础。


部分标准以当地为准,以上内容仅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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