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24年殺人犯因沒有綠碼自首,走投無路

沒有綠碼,我走投無路了!" 殺人犯逃亡24年後自首,潛逃24年殺人犯因沒有綠碼自首。5月3日,一男子來到杭州喬司派出所投案自首。男子說自己叫時某,甘肅省清水縣人,24年前因為一件瑣事夥同他人將同村村民傷害致死後潛逃。


潛逃24年殺人犯因沒有綠碼自首,走投無路


前段時間來到杭州打工,因為沒有身份證和綠碼,找不到住處,只能在街頭流浪,身上的錢也所剩無幾。到了第三天,被逼得沒有辦法了只好到喬司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來,24年來時某一直沒有身份證和手機。當年出逃時,他沒有帶行李和隨身物品,這麼多年一直在全國各地漂泊,靠打零工為生。因為害怕被抓,時某不敢和家裡有任何聯繫,“當年我爸媽已經六七十了,我連電話也沒有。

”他不敢和別人交往,也不信任別人,多年一直單身。因為沒有身份證和手機,這麼多年他一直在工地幹活,現金結算工資。他在每個落腳點都不敢多待,在溫州待了一年,便考慮換一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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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綠碼,本身需要填寫一套詳細個人信息,作為潛逃殺人犯而言,這正是他最懼怕的,以至於流浪街頭,生命和自由如何選擇,經過權衡之後,其選擇了後者,綠碼的‘通行證’作用值得借鑑推廣。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所以自首中,主要看兩點。

是否是自動歸案。是否如實供述罪行。本事件中,該男子符合上述兩點,屬於自首。如果該男子隱瞞了其它犯罪行為,則僅在如實供述的罪行中,屬於自首。自首最多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犯罪較輕的,可以突破40%。


潛逃24年殺人犯因沒有綠碼自首,走投無路


還需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事件、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的表現等情況。本事件中,該男子雖然是自首,但是可以減刑的幅度應該不會特別大。因為其屬於走投無路,說明其悔罪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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