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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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口号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一、 森林“防火期”

二九一农场于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四个一律”

森林防火期间,严禁林区野外吸烟,违者: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拘留;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在外吸烟引起山火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十个明白”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达到的程度,林区群众人人明白森林防火法令,明白森林防火任务,明白防火制度,明白防火期间不准野外弄火、吸烟,明白怎样订立防火公约,明白入山要办入山证明,明白大风天挂红旗、停止一切用火,明白有火及时报告,明白有火怎样扑救,明白彻底清理火场规定。

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电话:0469-4984273

二九一农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审核:王宁刚 刘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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