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胁下发生性关系并罚款,法律怎么判?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胁下发生性关系并罚款,法律怎么判?

1.某日,无业男子王某与黄某在网上购得假警服,2016年8月份一天中午,突然闯入某按摩会所,当场抓获一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两人当场拍照取证,并拿出处罚“决定书”,告知卖淫女罗某对其行政拘留十天,对男子罚款五千元或行政拘留。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胁下发生性关系并罚款,法律怎么判?

男子一听当场吓跪了,并立马央求千万别拘留,让单位知道工作就没了,男子身上确实没带那么多钱,经讨价还价,答应交四千元。放走男子后,王黄两人与卖淫女达成交易,可以不拘留,两人当场先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这个案子中,有人问涉及到了强奸罪吗?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本案中,王黄两人以拘留卖淫女为由,胁迫卖淫女“自愿”为其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2.2006年10月,刘某与贺某、江某、与刘某系情人关系事先预谋,由贺某将被害人孙某与陈某系情人关系约至江某家约会,然后由刘某冒充射阳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来查处卖淫嫖娼,并收取罚款,再由江某做人情同意借给孙某6万元的支票。

当晚,刘某便准备了一只像电警棍的手电筒到江某家,刘某对孙某说:“我是公安局治安科的,现在查到你们卖淫嫖娼,要对你们进行拘留并罚款。

孙某因害怕其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得知,基于恐惧心理,借用了江某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支票给刘某作为罚款了事,次日又将6万元归还给江某。后刘某分得赃款2万元,贺某、江某各分得赃款2万元。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胁下发生性关系并罚款,法律怎么判?

轮奸,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指两人以上针对同一被害妇女分别实施强淫的行为。至于时间间隔长短或地点变换,在所不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除此之外,在这个案例中还有招摇撞骗罪,它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行为人在实施招摇撞骗过程中,往往会通过敲诈或骗取被害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此处的非法利益比诈骗罪要宽,不仅指财物,也包括骗取他人的爱情、地位等。而诈骗罪仅指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胁下发生性关系并罚款,法律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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