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被工友误伤头部,责任该由谁来负?工友还是施工老板?

建筑工地作为一种高强度劳动密集型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稍有不慎总是面临诸多危险。今天我们以一个工地挖掘机师傅受伤的案例,来简单看一下类似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以及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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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刘小平于2018年5月26日自驾其自有翻斗车到被告金昊盛达公司位于水磨沟区工地工作,原告和被告金昊盛达公司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按照原告拉运的车次及拉运路程计算,每趟拉运报酬为180元或150元不等,被告支付原告在该工地提供劳务期间车辆加油费用以及各种罚款。2018年6月2日早9时左右,原告在该工地和被告公司在该工地的挖掘机驾驶员吴胜配合装卸土方,原告在车辆后斗处查看车厢内的土是否被被告清除干净时,被告吴胜驾驶的挖掘机不慎碰撞到车厢后斗处,将正在查看车厢的原告头部夹到车辆后箱大门处,被告吴胜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被告金昊盛达公司支付了原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刘小平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限34天。后原告起诉金昊盛达公司、吴胜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36624元、误工费4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护理费4816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及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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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翻斗车,其下车将头伸入车厢与后厢门之间的缝隙查看土方是否清理干净,此时被告吴胜驾驶的挖掘机碰撞了原告的翻斗车,导致后厢门突然合拢,将原告的头部夹伤。被告吴胜是被告金昊盛达公司的员工,工作内容是驾驶挖掘机,其在驾驶挖掘机的过程中造成原告头部被夹伤致左耳创伤性耳聋的事实属实,被告金昊盛达公司作为被告吴胜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小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伸头进入车厢与后厢门之间缝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没有预见,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依据事发时的原因力大小,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金昊盛达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吴胜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原告的伤残赔偿金170780.58元(28463.43元/年×20年×30%=170780.58元),由被告金昊盛达公司赔偿70%即119546.41元。原告住院19天,出院后全休两周,休息时间共计为33天,误工费5843.26元由被告金昊盛达公司赔偿70%即4090.28元。原告住院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80元(120元/天×19天=2280元),由被告金昊盛达公司赔偿70%即1596元。因原告未提交需要陪护的医嘱,故对原告请求的陪护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鉴定费及交通费的票据,故对原告请求的鉴定费及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金昊盛达公司支付医疗费15123.6元,该部分费用中原告应当自行承担30%即4537.08元。最终法院判决:

工地干活被工友误伤头部,责任该由谁来负?工友还是施工老板?

一、被告金昊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小平残疾赔偿金119546.41元,误工费4090.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6元。

二、驳回原告刘小平要求被告新疆金昊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护理费4816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刘小平对被告吴胜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国有在城镇务工人员2亿多,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建筑工地务工,工地发生劳务致害属于常见案例,但是由于诸多务工人员没有接受法律教育,一旦遇到类似问题,不能正确维权,受伤较轻,通常自认倒霉。受伤较重的情况下,又不能准确判断最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贻误最佳诉讼时间,利益受损严重。

以该案件为例,吴胜是是受雇于公司从事驾驶挖掘机工作,致人损害应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而一个善良人的朴素意识,当然认为,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自己就要承担责任,殊不知这和法律规定的责任方迥然不同,开始一旦掏了钱,最终自身利益必然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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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些常见的法条常识不妨再复制一遍,供大家学习。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裁判案例,如有疑问,欢迎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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