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也有“保鲜期”——“匠心释法”第二期


权利也有“保鲜期”——“匠心释法”第二期

日前,我的一个当事人找到笔者说:他的儿子在工作中摔伤了,跟单位谈了好多次,单位给出的赔偿标准接受不了,所以想咨询一下。笔者听了之后,问了两个问题:单位申报工伤了吗?事故发生至今有多长时间?我这当事人说:单位没报工伤只办了商业保险,我儿子受伤至今已一年多了。笔者一听只能遗憾地告知当事人:权利也有“保鲜期”的,你儿子的工伤走不了,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或单位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或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时起一年内申报工伤,现在单位没有申报工伤,而距事故时已超过一年了。当事人听笔者一说,十分怅然。

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其目的就是提醒每个权利人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及时行使,一旦过期,可能无法取得法律保护的机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权利“保鲜期”。

1、工伤的“保鲜期”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民事权利的“保鲜期”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之前的两年,修改为三年,“保鲜期”较之前增加了一年。

对于这个时效期限的变化,如何衔接?具体是,施行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施行前,诉讼时效已开始起算但未届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施行前,诉讼时效已开始起算但已届满的,诉讼时效仍为之前的规定,即不是三年。

民事权利的类型较多,法律有另行规定,按照其规定。

3、行政诉讼的“保鲜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权利也有“保鲜期”——“匠心释法”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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