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也有“保鮮期”——“匠心釋法”第二期


權利也有“保鮮期”——“匠心釋法”第二期

日前,我的一個當事人找到筆者說:他的兒子在工作中摔傷了,跟單位談了好多次,單位給出的賠償標準接受不了,所以想諮詢一下。筆者聽了之後,問了兩個問題:單位申報工傷了嗎?事故發生至今有多長時間?我這當事人說:單位沒報工傷只辦了商業保險,我兒子受傷至今已一年多了。筆者一聽只能遺憾地告知當事人:權利也有“保鮮期”的,你兒子的工傷走不了,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或單位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或勞動者可以在事故發生時起一年內申報工傷,現在單位沒有申報工傷,而距事故時已超過一年了。當事人聽筆者一說,十分悵然。

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其目的就是提醒每個權利人對自己的合法權利要及時行使,一旦過期,可能無法取得法律保護的機會。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與我們老百姓息息相關的權利“保鮮期”。

1、工傷的“保鮮期”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民事權利的“保鮮期”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之前的兩年,修改為三年,“保鮮期”較之前增加了一年。

對於這個時效期限的變化,如何銜接?具體是,施行後,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施行前,訴訟時效已開始起算但未屆滿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施行前,訴訟時效已開始起算但已屆滿的,訴訟時效仍為之前的規定,即不是三年。

民事權利的類型較多,法律有另行規定,按照其規定。

3、行政訴訟的“保鮮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權利也有“保鮮期”——“匠心釋法”第二期


本頭條號對所有轉載、推送文章的陳述與觀點均持中立態度,對原創文章的陳述與觀點僅為筆者個人觀點,均僅供讀者交流和相互學習,只限於學術交流,不用於商業目的。文章、圖片等的版權等知識產權均歸原作者享有。轉載本頭條號文章請備註作者以及出處。如有其它問題,請留言李堅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