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什么不能是业主代表?隐患太大!

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什么不能是业主代表?隐患太大!

宣传标语

城市居民小区属于自治性质的城市最基本的单元,法理上,它是属于小区业主自治的,自治的核心就是由小区业主制定有关小区的各种规矩。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该小区的全体业主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在现实中,由于小区规模的不同,以及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认识不到位,再加上一些阻碍因素,一个小区里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是很艰难的事。如果小区规模太大,小区业主太多,再加上小区居民结构复杂,很多小区其实是不可能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但是,很多小区由于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也就是需要跟相关部门如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相关设施的改造更新需要签订施工合同,而这些合同是不可能由施工单位跟小区里的每一户业主都去分别签订合同的,这就造成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迫切性和必需性。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很多地区或者城市修改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门槛,就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样就降低了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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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相关法规制定部门的经验、小区业主的经验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经验等),对相关法规漏洞预见性的不足,对业主代表的产生比较含糊、笼统,就会给业主委员会后期的运行留下一个巨大的隐患。

比如,云南省蒙自市去年12月1日实施的《蒙自市物业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业主户数超过二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本办法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红河州住建部正在讨论修改,拟推出的《红河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也有一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区业主户数较多,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理性地说,这些规定主观方面是好的,是根据当今很多小区难以召开业主大会推出的便民措施。但是,却没有对业主代表的数额、业主代表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做出限制性规定,故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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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

比如,一个小区里应该产生出多少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本人所居住的小区,在2015年选举首届业委会时,就做了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是业主代表,每名业主代表联系16户(每单元4户,一名代表联系上下四层住户)。

事实上,当初也没有想到过多,仅仅是为了让业主代表联系的业主尽量少一些(本小区一个住宅单元为112户),因为如果让其联系的住户过多,很多人是不愿意干的,因为工作量增加了。这也就是本小区总结出的“三个尽量”:让参与小区事务的人尽量多一些;让每个做事的人做的事尽量少一些;让每人所做的事尽量符合他的专业特长。这样,小区业委会才可能长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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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票

也就是说,要让业主代表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深入性。

本小区设置住宅代表28名,商铺代表3名。小区业委会根据小区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提议、建议,草拟出某一方面的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后,经补充讨论完善后,与书面形式提请代表团审议表决通过后,就在小区内执行。

后来,见到了其他一些小区因为没有预见性而产生的混乱,才深感本小区的先见之明。

就以上述地方办法中业主代表的事例说明。

200户以上的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效力为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但如果业主代表没有广泛性、普遍性,那么假如是400户的小区,产生了10业主代表。因为没有限制业主代表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个如该小区设有业委会委员7名或者9名。这些委员又都是代表。那就出现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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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

那就是:业委会执行了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而这些业主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实事上就是业委会几名委员提出的事项。也就是自己通过的事项给自己表决通过。

比如: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办法。业委会提出了,由10名业主代表表决通过了。但10名代表中,7名就是业委会委员。在形式上和程序上,这个都是有效的。但实质上,就可能侵害了公共收益分配使用的合理性。其它相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

因此,为了避免小区的矛盾和混乱,小区事务的三个禁忌是: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中,业委会委员不能当业主代表;二、业主代表必须具有广泛性、普遍性、深入性;三、每名代表联系的业主户数最好不超过20户,以10户左右较为适宜。

很多人又会提出疑问:现实中,很多小区里都有不少的人,平时在业主群里是指手划脚、头头是道、叽叽喳喳的,但要请其担任业主代表,把自己的意见和权利摆到台面上表达时,却又缩头不干了,业主代表很难产生。那么,如何产生合法性的业主代表呢?请关注“锐眼说小区”,本人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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