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見的幾大誤區,您瞭解嗎?

婚姻法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對於婚姻法的理解,有很多常見的誤區,小編今日就為大家做以詳細介紹,希望對各位能有所受益,走出誤區。

誤區一、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就得返還

彩禮、彩金之類,是你自願贈與對方的,已經屬於他人的財產,並不是要和你離婚就得還給你,除非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包括什麼結婚鑽戒,給付的現金彩禮,結婚購買的衣服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

誤區二、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結婚一樣,離婚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協議離婚、起訴離婚)。很多人認為的“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的說法是錯誤的,所謂“分居滿兩年”之說,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理由。總之,分居時間再長,夫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要麼有民政局發的離婚證,要麼有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否則就不算已經離婚。

誤區三、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有

很多人都會認為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有,這種理解非常普遍。其實,並不盡然,並不是所有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有。《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誤區四、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幾點,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在法院駁回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概率較高。

誤區五、出軌方在離婚時,可以讓他淨身出戶或者少分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對於有出軌行為的對方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要對方賠償,否則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賠償的範圍只能是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而實際上物質損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是一般不超過20萬。

誤區六、一方沒有收入,離婚時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這是一種不公正的家庭觀念所引起的對法律的誤解。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和界定,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如無相反規定,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實際生活中,有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顧小孩,老人,沒有工作,也沒有實際參與財富的創造過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並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享有和處分。

誤區七、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鉅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佔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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