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搜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实战技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可见,我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在于法官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如果法官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就会判决离婚;如果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话,就会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因此,要求离婚一方能否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所在。

本文针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对证据的来源和形式一一作出分析:

(一)针对家暴情形,可从以下方面入手搜集证据:

1、报警回执;

2、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

4、法院出具的人身保护令;

5、家暴发生当时的录音、录像;

6、家暴目击者的证人证言;

7、受伤后拍摄的伤情照片;

8、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9、医院就诊证明,包括病历、缴费凭证、诊断证明等;

10、向有关部门,如妇联、居委会、街道等求助的登记资料;

11、施暴者承认实施过家暴的证明,如悔过书、道歉信等。

(二)针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从以下方面入手搜集证据:

1、重婚的结婚证;

2、一方与第三方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的证据,比如拍摄婚纱照、宴席请帖、宴席的现场照片、宴席现场的录音、录像、参与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3、一方与第三方关系亲密的证据,比如双方的照片、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双方的往来邮件、音频、视频资料、开放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等

4、一方与第三方在相关机构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的资料,比如暂住信息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街道居委会办事登记、物业部门登记、生育子女医院登记、子女出生信息登记、子女入学信息登记等

(三)针对因感情不和且不存在单方或者双方过错要求离婚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1、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的证据,比如认识时间短、交往期间接触少、冲动结婚等;

2、结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比如婚后未能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婚后经常争吵,且未能有适当的解决方式,婚后经常或偶尔发生肢体冲突等;

3、婚前婚后,一方或双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融洽,比如儿媳与公婆或其他同住家庭成员、女婿与岳父母或者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等;

4、双方均曾有明确的离婚意向或心理预期,

5、双方已经分居的证据,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

6、双方长时间无夫妻生活;

7、已经中间人调解但无和好可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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