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老賴可以不還債了?

近日,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順利辦結。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中稱,

債務人蔡某由於沒有清償能力,214萬餘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老賴可以不還債了?

01 本案並不是《個人破產法》的實施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這並不是《個人破產法》的實施,我國尚未頒佈《個人破產法》,蔡某的案例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實施,該制度與“未出世”的《個人破產法》的效能類似,是我國個人破產製度試點的一次重要探索。

02 “老賴”可以不還債了嗎?

當然不是了。

在本案中,當事人蔡某並不是“老賴”,他並沒有信用不良記錄,也沒有被納入“失信人名單”。蔡某僅在就職的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在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子正就讀於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

而且,本案的辦理是有嚴格的程序保障的,進行了嚴格的財產調查,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和質詢權,嚴格落實監督機制,對債務人簽發行為限制令。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債務人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及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所以,本案保護的不是“老賴”,而是“誠實而不慎”的人。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老賴可以不還債了?

03 未來,信用比身價更重要

個人破產製度實施的背後邏輯是信用為王時代的到來。在大數據時代,各種信用汙點更容易記錄在案。

信用卡逾期不還;車貸、房貸不還或逾期;水、電、燃氣費用不按時繳納;對外擔保,第三方沒有按時還款;刑事或民事糾紛被判決後不執行;公司吊銷或是註銷等等,都可能在信用記錄留下汙點,嚴重的甚至會背上刑事責任。

而對於誠信的債務人來說,個人破產製度將會給債務人一次重生的機會,比如,在本案中蔡某在清理方案履行完畢滿三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給破產的個人重新進入商業社會打拼的機會。否則,如同現實中所體現的,面對沉重的債務和各種形式的逼繳,以命相搏的並非個案。

所以,在未來重視信用更甚於重視身價。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老賴可以不還債了?

04 家企不分需警惕!

在本案中,蔡某隻是1%的公司小股東,因為公司賬務處理不清,公司破產導致作為股東的蔡某身負連帶清償責任,揹負了214萬餘元債務。月薪4千的人,企業順風順水的時候未必有話語權,很難說是否享受過“一榮俱榮”的光鮮,卻在企業謝幕時“一損俱損”,背上了214萬的債務,這不得不讓人心驚!

所以,企業有風險,股東需謹慎!規範公司治理、財務制度,避免家企混同,做好風險隔離,公司會不會出問題不一定自己說了算,但是做不做風險防範自己可以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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