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给你100万,跟我儿子分手吧”


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100万可以了吧?


这不是电影对白,而是真实案例——刘小姐与唐少之间的爱情故事。刘小姐与唐少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刘小姐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身体恢复期间,再次怀孕。刘小姐想留下这个孩子,但唐少和他的母亲却不同意,并提出承担手术费,另赔偿100万。唐少手写了分手协议,三人签字。经医院诊断,刘小姐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很大伤害,需要持续治疗。然而唐少不仅不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将刘小姐告上法庭。刘小姐提起反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唐少限期向刘小姐支付100万元。

然而,很多案例中,“分手费”主张都是不支持的,即使有协议也会被确认无效。而在这起案件中,刘、唐二人都是单身,男方多金,女方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损害需要持续治疗,所以法院才支持100万赔偿金的请求。

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夫妻演绎同船渡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出自明代的《增广贤文》。

原文是“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

从原文词义来看,百世不是百年,千世也不是千年。其缘分的定义显然要比百年、千年沉重许多。

而从明代到现在尚不足千年,仅有600多年。若退而求其次按百年论,那百世姻缘倒是应有许多修成正果,倒也解释了今日一日夫妻而共枕眠的男女渐多起来的社会现象。

世人深知缘分珍贵而无常,也确无常。遂常祈,愿有情人终成眷属。而那些未被祝福的,只余分手一途。于是免不了自我安慰或寻求安慰:强扭的瓜不甜/天涯何处无芳草/自己眼瞎——当然,以上都是胡说八道,看看则已,权当笑饵。

恋爱时,虽然互称老公老婆,大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同眠生不离死不别之意,但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夫妻关系,开心就好。所以想分手不能去起诉离婚,也不必去起诉。断绝恋爱关系的诉求,法院不受理,法律赋予了每个人在恋爱关系中的单方“解除权”,口头、书面、行动都可以是行权方式。

爱就一个字,不爱是两个字。但是,如何表达爱是个很难的课题,如何表达不爱却很简单。可以简单到一个字——滚!

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除了“滚”之外,别忘了说声“谢谢”


解除关系简单,但是撇清关系却不简单。双方或者多方私下里无法解决时,往往相聚于神圣的法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互纠缠,如何分的公平合理不仅是法官需要考虑的事情。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恋爱关系是一般社会公众认可的一段真实的恋爱关系。相对应的,不真实的恋爱关系是指借恋爱之名行违反犯罪之事,比如杀猪盘式的诈骗、精神控制类的虐待以及以爱之名的违法拘禁等。不真实的恋爱关系交给刑法处理,本文仅尝试解答真实恋爱关系中的民事争议问题。

1、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这么多,肯定得要回来!


1.1订婚用的婚约彩礼、金银礼物等可以主张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以结婚目的,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彩礼,赠送的金银首饰等,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前分手的,可主张对方返还。对于金钱类的彩礼,如果对方收到后一部用于共同花销,如订婚、结婚阶段宴请宾客,送礼及回赠男方部分钱物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应酌情予以扣减。

1.2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会经常通过赠送对方定情物或者金钱、信物等表达情意,这是一方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花的钱能主张对方还回来吗?


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钱都花光了,你跟我说分手?


2.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共同休闲娱乐、见面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的生活消费,不属于特殊性质的赠与,这也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此部分费用不应当返还。

2.2对于超出一般工资水平和双方之间因恋爱往来消费支出及为休闲娱乐、见面联络感情支出费用范围之内的转款,且转款时间为双方即将结束恋爱关系期间,应不属于恋爱期间合理支出。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收到款项的一方占有该笔款项的合理理由消失,应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3、恋爱期间意外怀孕流产能主张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给你100万分手费,分不分?

该怎么跟妈妈说?


3.1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建立恋爱关系,进而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男方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益,给女方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了严重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方应赔偿女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可判令男方赔礼道歉。

3.2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从事相关行为的后果,但其仍然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之处,存在一定过错,故综合具体案情,可酌情减少男方的赔偿责任。

3.3单身男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造成身体损害的,男方应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婚前性行为一般为道德所禁止,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性行为现象已较为常见。男女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行为后果及其风险,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4恋爱期间,一方行为造成另一方身体残疾的——比如多次流产造成不孕、醉酒亲吻咬断舌头等——应依法赔偿对方残疾赔偿金。

4、恋爱期间生的孩子如何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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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母亲的甜蜜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子女抚养费的确定,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但子女抚养费主要解决的是一个个体生命从出生到能够独立生活期间得以生存并健康成长的最基础需要的问题,根据上述意见的立法宗旨,确定抚养费数额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才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在女方提起诉讼时,孩子或尚年幼,或已共同生活多年,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需要及孩子本人的意愿,一般仍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视权。

5、恋爱期间买房子、汽车的出资款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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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产


法院认为对于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置不动产(或出资)和购买车辆的大额支出,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吃喝玩乐的小额支出,在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其他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此外,这种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的出资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也是双方为以后长久生活或结婚而添置的财产,系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出资一方的出资款。

“自由恋爱是促成婚姻幸福的重要因素,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基于双方自愿原则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来了解彼此的生活习惯。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以后的生活打算进行必要的物质来往均符合社会的一般习惯,双方在恋爱关系终结后对恋爱期间财产的处理要综合该财产的性质、财产的价值、购买原因、双方的出资等因素综合来进行处理。”——某知名法官。


参考案例:

1. 来凤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7民初1959号;

2.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2018)陕0202民初693号;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956号;

4.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2434号;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5民初31214号;

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47号;

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502号;

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终11172号;

9.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晋08民终102号;

1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2016)粤0203民初2300号;

1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7民初9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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