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貫徹中央穩就業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中加大穩崗支持力度要求,2019年3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下發了《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明確了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並且對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加大返還力度,放寬技能提升補貼條件,加大對深度貧困地區支持力度,不斷優化經辦服務的政策措施。

2019年8月,根據鎮江市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19〕2號)和省人社廳等六部門《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我市人社局、財政局等9家單位制定印發了《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句人社發〔2019〕76號),對加大企業穩崗返還政策進行了細化,更加具有操作性。‍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穩崗返還政策的實施條件

穩崗返還政策包括生產經營正常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兩類。實施“正常經營企業穩崗返還”,統籌地區上年基金滾存結餘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統籌地區上年基金滾存結餘具備24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二、穩崗返還的申請條件

(一)生產經營正常企業穩崗返還政策

1.申請穩崗返還企業上年度已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及以上,申請時仍正常參保繳費,且無歷史欠費;

2.上年度裁員率和申請時裁員率均低於上年末統籌區城鎮登記失業率,對基金支付能力具備30個月以上的裁員率可按上年末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確定;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和“殭屍企業”名單。

上年度裁員率=[(上年初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末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度企業月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

申請時裁員率=[(申請當年第1個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申請當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申請當年第1個月至申請當月月均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

(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

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穩崗返還的企業,除具備正常經營企業穩崗返還的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連續6個月虧損,或2018年、2019年自然年度內累計虧損8個月及以上;

2.未被列入擬關停轉移的化工生產企業、工業“散亂汙”企業、工業低端低效企業名單的;

3.2018年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結果為A、B或C類(未參與評價的企業不作要求);

4.2018 年以來,已按規定時限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

5.2018 年以來,未發生安全生產亡人事故的;

6.申報時,環境信用評價未被列入“紅色”和“黑色”企業的;

7.2018 年以來,無惡意拖欠職工工資、偷稅逃稅、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情況;

8.已通過民主程序與工會組織等協商制定了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包含獲得穩崗返還後6個月內不裁員或裁員率不超過對應條件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承諾)。

穩崗返還後6個月裁員率=[(第1個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第6個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6個月企業月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

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對於到2019年12月滿足條件的企業可在2020年1月內進行補申請,超過2020年1月未申請的,不予受理。‍

三、穩崗返還的標準

1. 生產經營正常企業穩崗返還,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確定。

2. 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按6個月企業參保地上年度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平和上年度企業平均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2018年句容市區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1038元/人。‍

四、穩崗返還的申領程序

1.企業申請。企業向參保地人社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報《生產經營正常企業穩崗返還申請表》;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的,須填報《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申請表》,並提供虧損月份的月度財務報表(加蓋企業公章)。

勞務派遣企業可申請“生產正常經營企業穩崗返還”,但不享受“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申請“生產正常經營企業穩崗返還”時,應與實際用人單位共同申請,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供與實際用人單位註明補貼資金歸屬的協議書(需雙方單位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經辦人員簽字)。

2.聯合會審。建立聯合審核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人社、發改、工信、稅務、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統計、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的聯審會議,對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進行聯合會審,並形成聯審會議紀要,報請政府審批。

3.網上公示。對聯合審核或政府審議通過的企業和返還金額,須在當地政府網站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財政部門按程序及時撥付。‍

五、穩崗返還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1.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返還一次,企業穩崗返還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不得同時享受。

2.對市區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返還資金數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須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和實際盈虧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

3.返還資金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支出。‍

六、其他政策規定

文件還對放寬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發放臨時價格補貼進行了規定: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現行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及以上放寬至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及以上。參保職工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且證書信息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人事考試中心,以及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等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詢到的,可在取證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技術技能提升補貼,補貼標準和審核發放辦法由各地按現行技能提升補貼政策執行。

2.繼續落實《關於建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蘇價綜〔2014〕165號),在達到啟動條件時,及時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一、穩崗返還政策的實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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