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中央稳就业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中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要求,2019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明确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并且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加大返还力度,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条件,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断优化经办服务的政策措施。

2019年8月,根据镇江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9〕2号)和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我市人社局、财政局等9家单位制定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句人社发〔2019〕76号),对加大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进行了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条件

稳岗返还政策包括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两类。实施“正常经营企业稳岗返还”,统筹地区上年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统筹地区上年基金滚存结余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稳岗返还的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1.申请稳岗返还企业上年度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且无历史欠费;

2.上年度裁员率和申请时裁员率均低于上年末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对基金支付能力具备30个月以上的裁员率可按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

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初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企业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申请时裁员率=[(申请当年第1个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申请当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申请当年第1个月至申请当月月均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正常经营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连续6个月亏损,或2018年、2019年自然年度内累计亏损8个月及以上;

2.未被列入拟关停转移的化工生产企业、工业“散乱污”企业、工业低端低效企业名单的;

3.2018年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B或C类(未参与评价的企业不作要求);

4.2018 年以来,已按规定时限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

5.2018 年以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6.申报时,环境信用评价未被列入“红色”和“黑色”企业的;

7.2018 年以来,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偷税逃税、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情况;

8.已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含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对应条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承诺)。

稳岗返还后6个月裁员率=[(第1个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第6个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企业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到2019年12月满足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1月内进行补申请,超过2020年1月未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稳岗返还的标准

1. 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稳岗返还,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2.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按6个月企业参保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平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018年句容市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1038元/人。‍

四、稳岗返还的申领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报《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须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劳务派遣企业可申请“生产正常经营企业稳岗返还”,但不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生产正常经营企业稳岗返还”时,应与实际用人单位共同申请,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与实际用人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

2.联合会审。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人社、发改、工信、税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统计、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的联审会议,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报请政府审批。

3.网上公示。对联合审核或政府审议通过的企业和返还金额,须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1.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返还一次,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不得同时享受。

2.对市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资金数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实际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3.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

六、其他政策规定

文件还对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进行了规定: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由各地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2.继续落实《关于建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在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一、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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