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後未續聘或另聘,原物業公司可以繼續服務並收費嗎

業委會成立後未新聘其他物業公司,也未與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服務的物業公司續簽合同,該物業公司可以繼續服務並收費嗎?江蘇省高院審理了一個這樣的案子。

2002年,某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一份《物業管理託管合同》。約定該物業公司為某小區提供相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自2002年7月1日起至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經查明,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於2008年1月31日成立,至今未重新選聘其他物業服務公司。

自2008年1月1日起,該小區業主張某未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物業費。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物業公司與張某之間應屬前期物業服務,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收費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託管協議約定管理時間至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但該小區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至今未選任新的物業服務公司,物業公司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張某作為業主,實際享受了服務,應繼續交納物業管理費。

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再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業委會成立後未續聘或另聘,原物業公司可以繼續服務並收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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