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昔之貧者舉息之於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於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則青苗之令已行矣!”——《臨川先生文集》

北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主持改革變法的時候,曾推出了一項法令叫青苗法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清明上河園

青苗法的實施,本意是打擊土地兼併,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可是它在推出後不久,便遭到極大多數農民的抵制,強行推行之下,竟使得民怨沸騰,百姓怨聲載道,紛紛痛罵王安石。

那麼,本意是為維護百姓利益而實施的青苗法,為何會造成這樣的情況?說起原因,只是因為青苗法在推行過程中,逐漸變了“質”。

一,青苗法的出現:

1,背景

青苗法的設立有一個大背景,那就是當時北宋社會土地兼併情況很嚴重,什麼是土地兼併?

說得通俗一點,舉個例子:一個農民到了荒年,糧食歉收,他沒錢繳納稅款,沒錢生活,甚至沒錢購買糧食種子,為了繼日,他不得不去向大地主借高利貸。

不管借的是錢還是糧食,最後都要償還一倍或者數倍的利息。

運氣好一點的,遇到豐收年,也許能把債還清,如果運氣不好,又遇到災年歉收,那不但還不起債,他可能還會去借。

借的高利貸多了,利滾利之下,農民還不起,最後只能將土地抵押給地主,這就是土地兼併。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開元寺

2,沒有常平倉就沒有青苗法。

要說到青苗法的設立和推行,不得不提的,就是常平倉

前面提到土地兼併問題,遠遠不是說起來這麼簡單。

農民的土地被兼併之後,失去了土地耕種的他們,為了謀生,不得不流亡,甚至落草為寇。

農民的流亡,一方面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發展,另一方面,也不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對於這樣的情況,官府也知道,所以早在唐代,官府就設立了常平倉。

由政府出錢在豐收年從農民手中購入糧食種子,等到災荒年,糧食歉收的時候再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糧食種子賣出。

常平倉主要是起平抑糧價的作用,有的地方也叫廣惠倉,又叫惠民倉。

北宋初年,沿襲唐制,也在一些地區設立了常平倉。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古代糧倉

常平倉屬於惠民政策,原本應該發展得很好,但事實恰恰相反,常平倉對於土地兼併問題根本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究其原因,有兩點非常重要:

一是沒有本錢。朝廷沒有設立專項資金來發展常平倉,導致常平倉的數量很少,往往一府之地只設有一個,根本無法幫助到這個地區大部分的農民。

二是常平倉的管理不垂直,資金被挪用。它隸屬於司農寺,但卻又同時被三司和地方政府管著財政。這就導致,朝廷分發下來用作購買糧食的錢,往往並不能直接下發到各地的常平倉,中途被挪用是常有的事。

也就是說,本來常平倉的數量就少,連財力也跟不上,所以它起到的效果自然微乎其微了。

因為常平倉的效果不大,為了改變這一情況,所以青苗法應運而生,而青苗法的本質,實際就是在常平倉制度上進行的改良。

二,青苗法的內容及規定:

1,青苗法的內容:

所謂青苗法,便是每年在農作物青黃不接的時候,由朝廷出資,將錢借給農民買種子,買糧食,等到收成的時候,農民將原本向朝廷借的錢還回去。可以還錢,也可以還等價的糧食,並且支付百分之二十的利息。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古代地主莊園

這百分之二十的利息雖然高,但是和高利貸比起來卻又低得多了。

青苗法比之常平倉的好處是:朝廷只需要出一筆錢作為本錢,貸給農民之後,農民不但會把錢還上,還能多支付一筆利息。

而朝廷可以用收回來的錢,加上利息,繼續貸出去,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

而且青苗法在常平倉的基礎上有一個重大的突破,那就是常平倉是即時性的救濟政策,也就是說出了問題才搶救。

青苗法,屬於常態式的扶持制度,它每年都在起作用。

青苗法雖然是在宋神宗熙寧二年才正式頒行,但其實早在宋仁宗時期,就已經有人用過這樣的方法幫助農民。

《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宋神宗皇祐年間(1049-1054),陝西轉運使李參:

“視民缺乏時,令自隱度麥之入,預貸以官錢,谷麥熟則償,謂之青苗錢。”

這是說在皇祐年間,陝西轉運使以官府的名義將錢貸給農民,讓他們購買種子種地,收成之後,將貸的錢還上。

而在同一時期,王安石也曾用過類似的辦法幫助農民。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王安石雕塑

《宋史·王安石傳》記載,王安石曾在任鄞(yín)縣(今浙江寧波)知縣時,遇春季青黃不接之際:

“貸谷與民,出息以償。”

這兩件事情在當時都得到了民間百姓及朝廷的肯定,直接證明了青苗法是一條可行,並且行之有效的法令。

2,青苗法的規定:

青苗法正式推行之後,朝廷下令將全國各地常平倉和廣惠倉的糧食全部彙總折算成現錢,據《宋史·食貨志》記載,一共折算出了一千五百萬貫現錢。

然後朝廷在這一千五百萬貫錢中拿出一部分作為本錢,在每年正月前後和五月份,分為兩次貸給農民,而這兩段時間,正好是農作物青黃不接的時候。

北宋農村實行的是五等戶籍制度,一二等為上等戶,三等為中等戶,四五等為下等戶,根據有無田產及田產多少來分。

不同的戶籍,能借貸的青苗錢也不同,五等戶及佃戶只能借一至一貫五百文,四等戶可借三貫,三等戶可借六貫,二等戶可借十貫,一等戶可借十五貫。

為了保證每一個貸了青苗錢的農民都能把錢還上,青苗法明文規定,需要借貸青苗錢的人,必須五戶或十戶做一保,由三等以上戶任甲頭,相當於保人。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宋代古村落

如果其中有一戶還不起,其他戶都有連帶責任,要負責幫其償還,而責任最大的,是甲頭。

青苗法的實施,極大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土地兼併的可能性。

正是因為青苗法剝奪了地主豪強們放高利貸的機會,所以遭到了地主階級的猛烈攻擊。

在熙寧變法所頒行的所有法令中,青苗法是反彈最大,受攻擊最猛烈的一條。

不過最開始攻擊它的,只是利益受到損害的地主階級,可是到了後來,不僅是地主階級在攻擊青苗法,就連百姓也開始痛斥青苗法,這是為何?

三,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青苗法建立之初完全是站在百姓的利益角度來考量的,青苗法的頒行,讓農民免受豪強地主的剝削,這是一件利國利民的事情。

可它為什麼會遭到農民們的牴觸和痛斥呢?是因為農民們不知足麼?

非也,青苗法之所以遭到牴觸,實則是因為它的制度看起來很完善,但在真正的實施過程中,卻出現了種種問題:

1,制度本身有缺陷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宋代畫作

前文說過,要借貸青苗錢,需要五戶或十戶為一保,讓三等以上的戶來做甲頭擔保,才能順利借到青苗錢。

可是,三等以上戶在當時都屬於是大戶,有錢有糧,他們的需求很小,甚至沒有需求,也就是說,他們不需要去借青苗錢。

真正需要借青苗錢的是四五等的下等戶。

讓不需要青苗錢的上等戶去給下等戶作保,這本身就是有矛盾的。

“我憑什麼要給他們作保啊?”我想這是當時大多數上等戶心裡想的話。

這本來是制度的缺陷,雖然不合理,卻也行得通。

只是,這個缺陷在真正的實行中,不但沒有得到彌補,反而變得更大。

2,抑配問題的出現

前面說到上等戶不需要借貸青苗錢,下等戶需要借青苗錢,但是很可能還不起。

朝廷為了讓發放出去的青苗錢能如數收回來,熙寧三年,規定各地負責發放青苗錢的機構,強制足額借青苗錢給上等戶,然後由上等戶分發給下等戶,到了還貸的時候,官府直接找上等戶還。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昌州古城中的宋代官府

這一制度的實施引起了多地上等戶的強烈抗議,原本他們就不需要借青苗錢,替人作保已經是不合理,現在官府要強行發放給他們貸款,到了收貸的時候,每戶要多交百分之二十的利息。

這相當於,他們平白無故要上交百分之二十的利息。

一等戶的足額貸款是十五貫,百分之二十就是三貫,青苗錢每年放兩回,相當於一個一等戶每年要強制上交給朝廷六貫錢。

這在當時被稱為抑配,用今天的話來說,叫強攤,也就是強行攤派。

這讓上等戶們極為不滿。

除了上等戶,之後發生的一件事,讓下等戶之間也開始民怨沸騰。

3, 官府以青苗錢作為官吏考核項目,導致強行徵收。

青苗法的頒行,本來就是在極強的反對聲浪中進行的,為了加大推行力度,所以朝廷將青苗錢的發放和徵收都作為考核官吏的項目。

前面說到抑配,關於青苗錢的發放是沒什麼問題了。

但是徵收卻有問題。

青苗法在推行的時候,規定如果遇到災年,農民還不起青苗錢,可以推遲到下一年再還。

可如果推遲到下一年的話,今年官員的考功簿上就沒有政績,為了讓自己有政績,所以各地都出現了有官員強行徵收的情況。

關於這一情況,在熙寧三年的時候,宋神宗專門下旨斥責,可是這道聖旨並沒有有效的阻止地方官員的強收行為。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現代復古活動

因為有強攤,很多時候,上一次的青苗錢還沒還上,第二次的青苗錢又派下來了。

兩次的利息加在一起,需要歸還的錢更多。

又因為有強收,農民們為了還錢,沒辦法,只得去找地主豪強們借錢。

一方面要還官府的錢,另一反面又要還地主豪強的錢,相當於受到了雙重剝削。

因此,農民的生活,不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艱難。

四,變質的青苗法:

青苗法的推出,原本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可是在真正實行起來的時候,它不但沒有起到維護農民利益的作用,反而讓農民的生活更加水深火熱。

青苗法最開始推行時,本著自願貸款,酌情還款的原則,可是到了後來,自願變成了抑配,酌情變成了強制,從強行攤派到強行徵收,還要收取高額的利息。

它從維護農民利益的法令,徹徹底底的變成了盤剝農民的工具。

結語:

為維護農民的利益而生,卻變成盤剝農民的工具——變了質的青苗法

清明上河圖


青苗法的本意是好的,既能維護農民利益,防止土地兼併,又能增強國家財政收入,可謂一舉多得。

可是,其作為具有銀行性質的農業貸款項目,北宋朝廷卻沒有成立類似銀行的機構來專門管理。

而是讓官僚機構管理,最終使其變成了朝廷考核地方官的工具,而喪失了它原本的作用,更違背了其推出的本意,使得百姓民不聊生,對其深惡痛絕。

青苗法推行期間,雖然為北宋朝廷取得了不菲的財政收入,可這筆收入,卻是建立在農民的苦痛之上的。

宋神宗去世後,哲宗繼位,司馬光擔任宰相,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多被廢除,可唯獨青苗法遲遲未廢。

司馬光看到了青苗法的好處,也看到了青苗法的弊端,他本想調整青苗法,去蕪存菁,讓其繼續施行,可是迫於保守派盟友的壓力,最終還是在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八月將青苗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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