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應該向失主索取報酬嗎?

一般人認為我撿到東西,特別是貴重東西,可以向失主索取一定的報酬。

但是遺憾的是,法律一般不支持。法律的價值取向是倡導拾金不昧的良好風尚。除非失主懸賞或者主動給報酬,否則一般不支持拾得人獲得報酬。

法律不但不支持報酬,甚至還規定拾得人有一項法定義務——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在遺失物送交失主或公安機關之前,拾得人還得妥善保管遺失物。如果保管不善,還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撿到東西,不但沒報酬,還要承擔責任,是不是挺反直覺的?

有人說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費用。但問題在於:1,保管費用不等於報酬,報酬一般是按照遺失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的,比如 10%,20%。但保管費用,則不參照遺失物價值確定。

2,保管費用必須是必要的合理的。如果你撿到的是一筆錢,會不會產生保管費用?合理的保管費用又有多少錢?

3.拾得人要主張保管費用,必須證明已經發生保管費,並且證明金額,報酬就不存在證明的問題。

這三點區別,你懂我的意思吧?法律一般是不支持拾得人索要報酬的。

2、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

別人把你的的東西賣了,合同有效,東西你也可能追不回來。

根據司法解釋,出賣自己無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東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債權行為是否有效,不以取得物權為前提。

取得物權,一般還需要有物權行為。

如果買方以合理的價格善意無過失取得你的東西,那麼所有權就歸買方所有。至於你的損失,你只能找賣你東西的人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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