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检察官朋友问一下案子? “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如果你有个朋友在检察院上班

“我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托我问一下那个案子……”

如果你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你是否接到过

亲戚的电话、朋友的短信

“喂,那个案子的嫌疑人是我的……,

帮忙关照一下”

一边是亲情、友情

还有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信仰

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

该咋办?

(一)老领导说......

想找检察官朋友问一下案子? “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老领导领导

小李,你最近工作忙吗?

小李

谢谢领导关心,不忙。

老领导

你最近在办理的XXX的案件,当事人是我的朋友,能不能照顾下?

小李

啊???

领导“打招呼”听,还是不听?

别担心,“三个规定”为你办案护航!

什么是“三个规定”呢?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二)老同事说......

老同事

兄弟,晚上一起坐坐?

小李

好啊,咱俩好久没聚聚。

老同事

对了,XXX的案件是不是在你手上?他哥是我的同学,帮忙关照下?

小李

老同事,你可别害我,你不知道 “三个规定”吗?

老同事

咱自己人问问没关系吧?

小李

不行!自己人打听案件也要被记录的。

注意️!小黑板又敲响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三)老同学说......

想找检察官朋友问一下案子? “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老同学

老同学,你好,能不能帮我了解一下XXX故意伤害的案件是不是到了审查起诉环节了?

小李

怎么了,有什么情况需要反映?

老同学

我弟弟是被害人,晚上一起坐坐吧?

小李

啊???

注意!小黑板再次敲响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相关人员范围

想找检察官朋友问一下案子? “三个规定”了解一下……

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办案纪律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纳入廉政档案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对于《三个规定》的这些要求

您get了吗?

简单点说

就是

如果你有一个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就不要再受人之托打探案情、帮忙打招呼、请客吃饭……。如果你做了,被检察院的朋友拒绝,请不要埋怨他,请你理解他。

你以为的简简单单一句话,

可能会弄丢他的饭碗!

最后,让我们重申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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