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怀疑老婆遭遇“咸猪手”,找对方理论却被打至骨折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被告对原告的老婆疑似“动手动脚”,被告和原告扭打在一起,结果原告被打至骨折入院治疗,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辽阳县人徐某是北京市丰台区一家烤肉店的店长,爱人王某是店内服务员。2019年6月8日0时许,徐某和顾客栾某二人发生口角后互殴,栾某将徐某打倒在地,用脚踹徐某的头部,致徐某右颞部头皮血肿、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徐某称,当时在他烤肉店门前收拾东西,看见一男子从店里往外走,爱人王某往里走,相遇时男子用左手趁机摸了爱人一下,具体摸哪里他没看清,但可以确定男子有伸手的动作。然后他去问男子为什么摸王某,男子骂人并起身给打了自己脑袋一拳,随后二人打在一起,自己被对方打晕在地。

王某证实栾某的确摸了自己,而且还是摸了自己的屁股。案发时自己“从店门口往店里走,对面走来了一名男顾客,我和那个男顾客相遇的时候那个男顾客用手碰了我屁股一下,我也不想惹事就自己走自己的”,哪知最后老公竟然因此被打。老公身上的伤一定要向对方追究。

对于伸手这一下是不是“咸猪手”,是不是有意为之,栾某这样解释:“……我就去店里上厕所,等我上完厕所出来,与一个女服务员打了一个照面,我看她面带微笑还对我点头,我就用胳膊碰了她胳膊一下。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打招呼方式。然后我回到门前的座位上。然后一个男服务员就过来找我说我动了他媳妇,我说没有,他就骂了我一句,我一着急就上去给了他头部一拳……”

栾某于2019年6月2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栾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栾某虽认为其向陌生女性近距离伸手的行为是一种打招呼的正常方式,但该行为在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中并非妥当,被害人徐某作为该女子的丈夫上前与栾某理论属人之常情,且结合监控录像,徐某与栾某开始仅为口角纠纷,二人发生争论后徐某已然主动离开,是栾某向王某先动手并持续攻击才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41.74元。

辽阳男子怀疑老婆遭遇“咸猪手”,找对方理论却被打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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