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国际商事合同履约的影响”讲座在线召开


4月29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仲裁委员会在线举办“疫情对国际商事合同履约的影响”讲座。讲座特邀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担任发言嘉宾,吸引了来自委员会成员单位、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单位等100余名企业代表参加。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部长喻敏主持会议。


张振安律师就疫情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约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介绍,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无法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因资金流受影响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因物流受影响无法履行交货义务,以及因单证流受影响无法履行单证交付义务。张律师在梳理了不可抗力条款相关规定后,认为当前疫情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他指出,因疫情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需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进行裁判;如合同中未约定准据法,则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张律师提醒,合同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可参考包括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2020》在内的示范条款,将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尽可能全面地纳入合同中。


孙巍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参会者详细介绍了疫情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的影响。他表示,自疫情发生以来,因人员流动受限、物资调动困难、经济活动减少等情况,国际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面临诸多阻碍。随后,孙律师对6个国际工程项目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承包商在无法正常履约进行索赔时,主要面临费用索赔普遍较难、不可抗力认定存在争议、证据搜集困难、合同条件苛刻等四方面的困难。他提醒,承包商应注意梳理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约的具体影响,综合利用合同条款为自己索赔提供支撑。他还建议,承包商在履约困难时应积极与业主沟通,通过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协商解决方案,尽可能最大化维护双方利益。


在会议讨论环节,参会代表就我国法律与国际法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的区别、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依据等问题展开讨论。


“疫情对国际商事合同履约的影响”讲座在线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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