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機”仔細看,浙江醉駕出新規,律師為您解讀八點變化

2019年10月8日由浙江省公檢法剛剛聯合出臺的此份醉駕會議紀要,有不少亮點。總體而言,是在體現從嚴打擊的基礎上,對部分符合條件的醉駕進一步從寬處理,迴歸理性打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變化一:呼氣測試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並刑拘。

這條可以說是本次發佈的紀要中較為從嚴的一條意見了。這次紀要規定,除了嫌疑人需要立即送醫搶救治療等特殊情況外,只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駕標準的,一律予以刑事立案和刑拘,如血液酒精檢測結論達不到醉駕標準的,公安機關再行撤案。而此前的2017版醉駕案件會議紀要規定,需要等公安機關的血液酒精檢測結論出來並達到醉駕標準後才予以立案查處。也就是說,相較以前,打擊醉駕的刑事強制措施介入更早了。這表明,司法機關不僅對醉駕一直保持打擊的高壓態勢,而且不放過任何一個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給社會公眾傳導了一種醉駕須嚴懲的正確信號。

變化二:刑拘到期未結案先取保。

此前的會議紀要要求,公檢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環節如果超過羈押期限的,對嫌疑人(被告人)先行取保或監視居住。此次紀要則要求羈押強制措施到期直接改為先行取保,不再選擇適用監視居住。實踐中,酒駕案件如無特殊犯罪情節,一般每個環節都是7天內辦結,如辦案機關超期,則必須將當事人取保。這個規定一方面督促辦案機關對酒駕案件快審快辦,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取消監視居住也是因為實踐中未必有足夠警力也無必要對人身危險性不大的醉酒駕駛者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變化三:8種情形不得緩刑。

該8種不得使用緩刑的醉駕情形與此前版本的會議紀要大體上無變化,但明確了“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未滿一年”不屬於無證駕駛。

變化四:不存在8種情形,醉駕可緩刑。

此次會議紀要明確,除了上述8種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外,一般醉駕均可適用緩刑。此前,司法機關掌握的表示是180mg/100ml以下可以適用緩刑。

變化五: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新的會議紀要認為,在不屬於上述8種情形、醉駕者認罪悔罪態度好的前提下,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者可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此前2017版會議紀要是要求140mg/100ml以下才可考慮不起訴或者免於刑罰。另外,本次會議紀要規定,100mg/100ml以下,無上述8種情形,社會危害不大,可認定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變化六:摩托車醉駕18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審查起訴。

如上,摩托車可考慮為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標準也相應調整,從原先的160mg/100ml調整到現在的180mg/100ml。

變化七:刪除關於醉駕超標兩輪電動車何種情況下可不認定為醉駕的規定。

變化八:明確醉駕但不移送審查起訴後或者撤案後的行政處罰銜接問題。

以往可能出現醉駕刑事撤案、不起訴、免於刑事處罰後,相關的行政處罰沒有及時跟上的問題。本次紀要則明確了醉酒駕駛後如果符合相關條件被撤案、不起訴、免於刑事處罰後的行政處罰銜接問題,醉駕者雖可能因情節輕微免遭牢獄之災,但必須通過行政處罰讓其付出一定的代價。

【點評】

與此前2017年省公檢法出臺的紀要相比,本次紀要進一步體現了打擊醉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我省依法懲治醉酒駕駛、保障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積極引導作用。

這份新紀要有嚴有寬。嚴在哪裡?嚴在新紀要規定,只要是在醉駕檢查中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一律先立案並且刑拘,待血液酒精檢測鑑定報告出來後,按照相關意見不需要追訴的,可以再撤案;另外,以往可能出現醉駕刑事撤案、不起訴、免於刑事處罰後,相關的行政處罰沒有及時跟上的問題,本次紀要則明確了行政處罰的銜接問題。

本次紀要也體現出了一定的從寬精神。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些主觀惡性不大、情節不是十分嚴重的醉駕,這次紀要也明確,只要不觸及紀要明確規定的8種情形,都可以適用緩刑,符合一定條件的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不予起訴、免於刑事處罰,這就體現了刑法在打擊醉駕方面寬嚴相濟的精神,有利於醉酒駕駛者改過自新,迴歸社會。

另外,由於新的會議紀要是取代2017版醉駕會議紀要,故這次發佈的會議紀要重申和明確了一些法律概念和證據認定原則。例如,酒後在小區內挪車不構成醉駕、不作為犯罪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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