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等兩問兩答

根據基層院檢察官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自2018年10月“上線”以來,以其內容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受各地檢察人員青睞。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諮詢、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檢答網集萃”第十四期,敬請關注。

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

諮詢類別:刑事執行檢察

諮詢人:雲南省昆明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開遠鐵路運輸檢察院 王慶偉

諮詢內容:審查起訴期間,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律師同時提出取保候審建議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當如何處理?是需要由執檢部門進行審查,還是由公訴部門審查?

解答專家周慧: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申請取保候審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向公訴部門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是否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是由公訴部門決定。犯罪嫌疑人向公訴部門申請取保候審,由公訴部門決定。二者並不衝突,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和公訴部門各自按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控告申訴部門是否承擔刑事申訴案件業務

諮詢類別:控告申訴檢察

諮詢人:青海 申瑩

諮詢內容:機構改革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是否還承擔刑事申訴案件業務?

解答專家汪軍義: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廳《關於明確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擔刑事申訴職能的回覆》,機構改革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本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外,還應負責對本院管轄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刑事申訴材料或必要的調查核實,認為原處理決定或者裁判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覆申訴人,並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對於經審查認為原案存在錯誤可能,需要調取原案全部案卷進一步審查的,移送其他刑事檢察部門辦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