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刻不容緩!

斬斷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刻不容緩! | 每日快評

保護孩子,首先要有更加充分的法制意識,但僅僅寄希望於法律保護是不夠的。尋求法律幫助是最後的武器,自我保護要從防患於未然做起。

作者:新華每日電訊評論員唐文豪、蔣彤


近日,“企業高管被爆性侵未成年養女”事件不斷髮酵,媒體相繼發聲求真相。然而,求真相併不是終點,鮑某明事件觸及的是公眾的敏感神經。為什麼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頻發?法律是否給了鮑某明們可乘之機?我們又該怎樣保護孩子?公眾的不安需要一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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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髮布2019年發佈的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僅2018年被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中受害兒童總數逾750人;遭遇性侵兒童多在12~14歲年齡段,熟人作案、網友作案比例偏高。


2018年5月29日,時任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稱,熟人作案的比例在有些地方甚至達到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鄰居、親戚、朋友、師生等關係。另一項調查報告顯示,在2018年媒體報道的317起案例中,網友作案39起,佔比18.57%,其中有16起與網絡聊天平臺、社交視頻平臺等網絡平臺有關,不法分子誘騙兒童發送裸照、裸體視頻、進行裸聊、做猥褻動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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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性侵案件中,受害者遭受性侵傷害的地點通常比較隱蔽,只有施害者與受害者雙方,客觀物證少、直接證據少,言詞證據採集、固定、審查都有困難。取證難、指控難,都是性侵案破案的現實困境。


另外,許多受害者對被性侵經歷羞於啟齒,使得大量性侵事件甚至都沒有走到立案這一步。一些充斥於社會的侮辱性言論以及一些媒體在案件報道中“侵犯隱私”甚至“責備受害者”的現象,也導致很多受害者不願發聲,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時的懲戒。


一些法律人士還指出,有的基層司法人員在應對此類案件時,由於缺乏更專業的意識,可能導致“二次傷害”等新問題,如多次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鑑定、反覆讓受害人回憶受到侵害的屈辱過程。這讓許多被害人有勇氣報案,卻無法承受司法機關的詢問,間接導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脫應該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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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性侵案的現實困境,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尤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不足,甚至於可能受到性侵卻不自知更不敢向監護人求助。利用未成年人信任與依賴的熟人作案更是難以防範。


對受害的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來說,熟人是自己不設防的人,施害者利用“親近”關係輕易就能接近被害者,甚至能在施害後利用“親近”關係進行恐嚇威脅或混淆是非,給被害者“洗腦”。


而許多家長恥於對孩子講“性”,也沒有認識到正確性教育的重要意義,使得孩子對是否遭遇猥褻性侵,分辨不清,不懂求助。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以後,甚至有家長在“被性侵可恥”的觀念下,為了孩子的“名聲”選擇與施害者和解。這種情況,在熟人作案中表現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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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痛心的是,在一些思想觀念落後地區,民間送養、非法收養現象普遍。不法分子充當“中介”介入“重男輕女”送養女嬰、親屬間“過繼”送養等灰色地帶尋隙犯罪。據有關媒體報道,網絡上就已經有送養者、中介、收養者形成的銜接緊密的鏈條。這些“灰色空間”為性侵、拐賣等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頻發,這種種現實因素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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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現有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已有許多考量。2013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通篇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著重從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兩個主要方面做了規定。


其中一些意見體現了恰當的人文關懷,如規定“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2018年教育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一步加強預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職員工隊伍管理、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預防性侵協同機制構建、學校安全督導檢查等工作。2019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發佈,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有猥褻、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人將被列入最高檢“黑名單”並伴隨終生。


但在法律如此重視之下,也有一些漏洞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與不滿十四歲的兒童發生關係,無論是否得到同意,一律按強姦罪處罰。但對於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有關調查報告顯示,2018年公開報道性侵兒童案例的750名受害人中,14歲~18歲(不含)的受害人佔比10.40%。


在社會觀念裡,14週歲至18週歲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法律解釋中的模糊,無疑給許多不法分子留下了“空門”。這也是鮑某明曾經著文“反思”過的。因此,法律仍需完善,不能成為別有用心者可“鑽研”的“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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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專家表示,部分施害者進行犯罪是由於特殊的心理問題,而這種心理問題是很難改變的,如果不進行刑中矯正和嚴格的刑後管理,再犯率比較高。2019年貴州猥褻學生教師劉某林,就被證實有猥褻犯罪前科。而類似案例眾多,讓我們不得不思考法律的判罰力度是否不夠。一些法學專家也指出,非公開的性侵“黑名單”是否能夠真正起到防再犯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這些漏洞浮出水面,是好事,它有可能促進相關法律不斷完善。當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強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確立國家親權責任,增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增加“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個專章,為未成年人撐起一把強有力的保護傘。在草案總則之下,綜合社會建議將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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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讓我們意識到,保護孩子首先要有更充分的法制意識。但是,僅僅寄希望於法律保護是不夠的。尋求法律幫助是最後的武器,自我保護要從防患於未然做起。為此,對未成年人進行科學的性教育十分重要。我們期望有關部門能為家庭、學校制定科學的性教育體系,加強教育培訓,並提供教育示範與指導;對基層司法人員、媒體加強法律普及、明確處理性侵未成年人相關案件的行業準則,嚴防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無數事實表明,童年的經歷會對人格的塑造起到重要作用。抑鬱症、創傷後應激障礙甚至輕生,許多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者因為被性侵經歷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和認知問題,嚴重影響日常生活與成長髮展。因此,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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