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你好,我是朋哥

昨天晚上團隊群裡有個新人夥伴,諮詢說他一前同事給孩子買的太平洋超能寶,發生重症手足口病,符合條款,但是出院證明上沒寫手足口病,寫的是腸道病毒感染,問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看到這個產品和病種,心裡咯噔一下,因為前陣子剛剛寫過一篇文章,就是這個產品,也就是這個疾病,當時的客戶也確診了手足口病,而且症狀按照常人理解也滿足了理賠條款的要求,但依舊還是被拒賠了,所以看到這條消息,有種不知道該怎麼形容的感覺。


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作為一名保險經紀人,遇到這種情況很本能的第一反應,就是先去看看對應條款:


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可見,該病種理賠,需要滿足4點,


第1點,就是符合症狀的描述;

第2點,滿足診斷為“手足口病”的條件;

第3點,滿足所列危重併發症之一的條件;


根據客戶的出院小結,可以看到1、3、4條,全部都符合:


1、是由腸道病毒引起的急性傳染病,主要症狀表現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皰疹。


3、有併發腦炎,並且有入住ICU(之前那篇文章,拒賠的理由就是客戶雖然併發了腦炎,但沒進ICU所以並不能說明是危重,儘管條款裡並沒有要求需進ICU)。


4、接受了住院治療。(這是毫無爭議的)


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那麼,現在唯一的問題就是第二點,“經專科醫生診斷為手足口病;”雖然症狀是完全符合手足口病的,但可惜,在診斷結論上,寫的卻並不是手足口病。


那麼問題來了,各位認為,這個該不該賠?能不能賠?


你可能絕對想不到,客戶遇到的直接阻礙,並不是保險公司,而是他的代理人。代理人直接斷言,不滿足理賠條件,賠不了。然後,索性連案都沒報。。。


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以我個人的判斷,這個絕對是應該理賠的,即便確診記錄上並沒有寫“口足手病”,但是確診的“腸道病毒感染”,結合具體症狀,其實跟“手足口病”是一回事,只是文字表述不同罷了。這就好像是,你不能說合同寫的是“食物中毒”給賠,然後醫生寫的是“因誤食了不衛生食品而上吐下瀉”,就不給賠。


當然我們也不要傷及無辜,這篇文章並不是指責太平洋保險怎麼怎麼樣,畢竟是客戶自己沒有申請理賠,而不是太平洋拒賠,至少目前是這樣。


本文其實最想說的是,一個專業負責的服務人員,到底有多重要。


這個案例其實完全可以把理賠爭議扼殺於搖籃之中,如果你是朋哥的重疾成交客戶,你一定收到過我郵寄或傳輸給你的一份資料,其中有一個就是“入院注意事項”。


事項中有這樣一段提醒:


“住院後一週內,找一個晚上你的管床醫生值夜班的時候,拿著保險合同去找他,第一先了解一下自己的病情怎麼樣了,第二,把保險合同複印件給他,請他看一下有沒有在保險理賠時候需要的檢查項目還沒有做。”


就這樣一個非常簡單的動作,幾句非常簡單的溝通,就完全可以讓醫生寫確診病例的時候,去寫“手足口病”,而不是寫“腸道病毒感染”,從而讓理賠可以更加順利。醫生沒有惡意,醫生只是沒有義務去主動顧及你的保險條款,他們的任務只是救人,這需要你自己積極一些。


這個案例出現這樣的結果,很明顯,就是那個業務員的嚴重失職。前期就醫時,沒有給到客戶充分的提醒,後期出院後,也沒有幫客戶維護權益的意識,不幫著爭取就算了,居然連嘗試都不嘗試,如果直接報案,或許太平洋也會順利理賠。


30萬的理賠款,差點就這麼弄沒了,還好及時遇到他


這個病歷是在2018年的7月份,依據保險法第26條,健康險的訴訟時效是2年,所以客戶還有申請理賠的權利,差一點,就過了訴訟期了。。。


最後,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什麼結論呢?


1、就醫時,應及時翻閱保單條款,尤其是跟自己症狀相關的部分,如果看不懂,及時跟服務人員溝通,千萬不要把什麼事都放在出院之後。


2、購買保險時,性價比很重要,便宜很重要,但除此之外,售後服務的品質,其實更為重要。因為買的時候再好,也是鏡花水月,賠的時候順利,才是真金白銀。這個售後品質,不僅僅是保險公司,也包含購買渠道,以及具體的銷售人員。尤其是銷售人員,因為這個人,才是你未來最直接對接的人。


3、既然專屬的服務人員這麼重要,那是不是就應該在身邊人手裡買呢?互聯網上看不見摸不著的,能靠譜嗎?


通過這個案例,已經證明了,如果人不靠譜,即使就在你身邊,也依然不靠譜。


通過另一個案例,你可以瞭解一下,如果人靠譜,即使2000公里開外,也一樣靠譜。(✿◡‿◡)



文章裡的案例,同事已經接手了,還沒有出結論,有進展了再跟大家追蹤報道。感興趣的,點個關注。我是服務全國的保險經紀人朋哥,下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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