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您通常會採取哪些措施?

金髮財113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我們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然而,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多職場人會受到不平等、不合法的待遇!大部分人卻抱著錢不多算了、怕麻煩算了、道聽途說仲裁會偏向企業等想法放棄了維權,或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最後想維權也難了,其實在仲裁中企業的敗訴率才是很高的。這一期文章,筆者整理這些關於勞動仲裁的攻略,目的就是幫助大家正確認識勞動仲裁,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時能及時維權。


希望能幫到您!


人力雜談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髮展,市場主體出現越來越複雜的用工關係,特別是勞資關係從傳統的固定用工和工作形態逐漸變化為多形式多形態用工關係,給勞動關係認定也帶來困惑,如網絡主播與網絡平臺的關係、網約司機與網約平臺的關係、快遞公司與快遞員的關係、物流公司與送貨員的關係,還有自然人之間的僱傭以及勞務派遣用工等等。在這多樣形態的用工關係中極易發生勞動權益侵害,勞動者遭遇權益侵害怎麼去維權是廣大勞動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不管用工形態如何多樣,用工關係不外乎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種,在這兩種用工關係中發生的侵權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去調整,存在勞動關係的適應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法規政策。存在勞務關係則適用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等法律。不同的勞動權益侵害適應不同的法律,這是勞動維權者必須應知曉瞭解的,那麼你若遭遇勞動權益侵害時,一般會用哪種措施維權呢?但願我的建議對你有所幫助。

一、增強維權意識,主動維權。

現實中,有很多勞動者尤其縣廣大農民工朋友並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勞動權益,若不是遭遇明顯不公和侵權,他們是不會主動去了解和關心自己權益的,這是我國比較普遍的用工生態,由於勞動者主動維權意識差,所以勞動侵權行為多有發生。那麼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哪些勞動權益呢?《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

(3)、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保護權利;

(4)、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5)、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6)、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包括:

(1)、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權利(勞動法第八條);

(3)、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勞動法第五十六條);

(4)、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等。

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可以說規定的很全面了,勞動者一旦意識到自己合法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主動採取措施維權,不應放任侵權,即或是經濟損失不大不必索要經濟補償,也要義正辭嚴地指出對方已侵害了別人權益,言明違法,指出不對,決不容忍和放任違法。同時為了預防更嚴重的勞動侵權行為發生,勞動者平日就要留存好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請銷假手續、工資欠條、加班通知等等。這些看似無關緊要的東西往往在侵權發生後進行法律維權時會起關鍵佐證作用。所以勞動者知曉自己應享有的勞動權益、主動制止侵權行為和預防侵權發生這些都很重要。

二、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權。

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勞動者應首先想到與管理層溝通協商和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應衝動蠻幹。現實中有很多極端維權案例,如攜帶炸藥包威脅討薪,綁架老闆家屬討薪,跳樓討薪,偷襲報復侵權老闆等等,不但自身權益得不到體面維護,還將自己陷入違法險境,令人痛心。最明智的做法應是先冷靜分析自己所處的身份定位,準確判定自己與侵權人的關係(關係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再去找相應的法律條文,蒐集準備證據,先做到心中有數,再決定選擇哪種適合的維權路徑。一般理性的做法是先溝通協商解決,擺事實講道理,提出處理要求時互相體諒,既講法也講感情,力促調解處理。協商調解實在難如意,那再訴諸法律,走勞動監察、勞動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作為勞動者,所處關係不外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種。如果是勞動關係中的權益侵害就去找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就業促進法》、巜勞動爭議仲裁法》及勞動社會保障法規政策,維權就可找單位工會、調解組織或各級政府總工會、婦聯申請調解處理,或去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去發生侵權事件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訴仲裁。如果自己與侵權對方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就去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巜民法》,維權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作為勞動者,有時對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分不清,因此維權時釆取的路徑往往不對。比如我明明在對方處付出了勞動,有拿不到勞動所得的事實,但找到或信訪投訴給勞動保障部門卻被回覆告知不該他們管,這就很讓勞動者生氣了,你們是不該管還是不想管?你們不管誰管?本人在工作中就就遇到過一件投訴,一個外地民工在本地為一農戶修建住房,工作幾月後只拿到部分報酬,後來多次索要欠款無果,就給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電話投訴,要求處理,被告知不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事務,請其找法院起訴。該民工很生氣地就給當地市委書記信箱寫求助信並舉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不作為。為何造成這種局面呢?因為這種自然人之間的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用工關係而是一種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行為,是合同法民法調整範疇,不屬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範圍。這裡就有必要普及下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法律問題了。

怎麼判定用工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呢?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特定為職工與用人單位,並要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即勞動者資格和用工單位主體資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指勞動年齡內(一般指18至60歲),具有並能自由支配自己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單位的用工主體資格是指單位依法進行了登記備案、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類型。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在法律上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體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資格或用工資格。

2、關係的性質不同。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除了存在經濟關係外,還存在身份關係,即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而勞務關係屬普通民事關係,只存在經濟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無特殊身份關係,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瞭解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你就能更明確地依法維權了。

三、尋求司法援助,堅持維權。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勞動者由於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欠缺,溝通協調能力弱,經濟窘迫,即使明知自己遭遇侵權,只能忍氣吞聲,無力無助,只得無耐放棄權益,這當然是社會的悲哀。但我國是法制國家,政府以人民為中心、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不會改變。國家通過執法手段在不斷嚴格規範用工市場,持續嚴肅約束用工行為,不斷降低侵權違法行為發生。比如2008年1日1日起實施的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就是為了更加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相比巜勞動法》更明確更細更嚴。還比如治理農民工欠薪,政府不斷加大工作力度,並在2019年出臺了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使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轉變為並開啟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階段,使廣大勞動者能體面地勞動,有尊嚴地勞動。作為勞動者,對勞動侵權行為要勇於和敢於說不,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能力不足,經濟條件和一時身體條件不便,可以向當地司法部門、總工會等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他們會派律師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這樣就能讓勞動者理直氣壯地堅持維權了。


默酌夏茗


首先,要看是什麼樣的危害。

如果已經侵犯了你的底線,對你造成長時間的身心的傷害,或是永久性的傷害,最好拿起法律的武器反抗。

如果是被離職賠償金等問題,就要看你所在的公司所在的行業圈子的影響力,新公司或者行業人士是否可以接受你與前公司為了賠償鬧得不愉快,畢竟行業圈子是你今後賺錢的資本,口碑差了,信任度降低了,想挽回還是比較困難的。

總之,還是要從長遠著想,要考慮自己的職業發展和規劃,賠償只是一時的,前途是一世的,當然不是鼓勵大家都要忍氣吞聲,相信大公司還是有影響力和口碑的,不會隨便觸碰勞動法去剋扣你的賠償金,至於小公司,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和平解決問題是最快也最容易解決問題的手段。

我朋友在某家家政公司,因為被離職跟公司打官司,週期和麻煩程度一點都不少,最後還是爭取到了自己的權益。但對小公司而言,反而不怕鬧上法庭,消耗的更多地是你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所以,孰輕孰重還要你自己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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