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还存在这样的关系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双方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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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一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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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渡的犯罪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

1.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进行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2.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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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包括或者附有: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其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3.案件说明,包括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概述;

4.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5.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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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1.被请求方认为引渡针对的是

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2.被请求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追诉或则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处境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3.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4.在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5.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于刑事责任

6.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7.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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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引渡条约是两国关系友好发展的有力体现,可以充分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人员潜逃他国规避法律制裁,对外逃人员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缺席审判的可以拒绝引渡,但是请求引渡的一方能够保证被引渡人到案后能够重新开庭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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