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舉證雖採信 妨礙訴訟受懲罰

2020年4月10日,榕江縣法院依法對當事人劉某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作出首份罰款決定書。


2020年2月25日,榕江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某在舉證期限內直至庭審中,一直未提交其自認為不是關鍵證據的李某某寫的一份老借條,直到該案即將宣判時才向法庭提交。雖劉某某說明了逾期舉證的理由,該份證據經質證後被依法採納,但劉某某故意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嚴重妨害本案訴訟程序,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影響裁判效率,為此,榕江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劉某某罰款1000元。劉某某當庭表示對該決定無異議,並於當日繳納了罰款。


在此,法官再次提示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中務必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或至少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據,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妨害案件訴訟,影響審判效率的,法庭可依法對當事人作出10萬元以下的罰款。(楊先富、邱春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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