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出獄了還是不想還錢,還可以再判他坐牢嗎!你來了解一下

我們知道:“老賴”會因拒執罪而入獄,一個是刑事責任,一個是民事賠償,入獄後不僅要坐牢,還需要還錢。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出獄後如果“老賴”不還錢,法院是可以再次送他進監獄的!

“老賴”出獄了還是不想還錢,還可以再判他坐牢嗎!你來了解一下

即:“一罪不二罰”的事對於“老賴”來說並不管用!

為什麼會認為“老賴”不能坐兩次牢?

“判就判吧,反正刑滿釋放我還是一條好漢”

“我已經坐過一次牢了,還是不還錢能拿我怎麼樣”


經常能看到或者從“老賴”口中聽到這兩句話。

不禁讓人疑問:為什麼“老賴”會這麼肆無忌憚呢?

原因是因為我國刑法規定:一罪不二罰。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為刑事處罰一次,不得重複處罰,不得二次審理判決處罰,而拒執罪剛好屬於刑事案件。

“老賴”出獄了還是不想還錢,還可以再判他坐牢嗎!你來了解一下

但“老賴”的這種觀點是對的嗎?

新聞案例:2018年3月有報道過一則新聞,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判罪將一被執行人判刑十個月後,該被執行人服刑滿後,繼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且高消費,購買車輛,隨後法院又以拒不執行裁判罪再一次刑事立案。

審判實踐驗證了“老賴”是可以被多次判刑的,

同時也明確的告訴“老賴”:想要一“牢”永逸,是行不通的。

拒執罪不屬於“重複處罰”

出獄後,再次轉移財產情節嚴重,是否構成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

這裡舉一個案例,甲五年前故意傷害乙,被判處二年, 出來後又再次故意傷害乙,致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再舉一個案例,甲五年前強姦乙,判刑出獄後再一次強姦乙,是否構成強姦罪?

“老賴”出獄了還是不想還錢,還可以再判他坐牢嗎!你來了解一下

犯罪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也應該進行處罰!

“老賴”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後一次犯罪與前一次犯罪是獨立的二次犯罪,是二次犯罪行為,不能說前面處罰一次,而對後面的犯罪不進行處罰。

出獄後還是不還錢?如何能讓“老賴”再次入獄

那麼“老賴”出獄後,還是不還錢怎麼辦呢?

“老賴”出獄後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1. 主觀上故意轉移財產,不執行法院的判決;
  2. 客觀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比如:案例中“老賴”高消費,購買車輛)
  3. 侵犯了法院正常對案件的執行秩序,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利。

只要滿足以上任一條件,就可再次以“拒執罪”對其進行判刑!就這樣循環往復,直到他肯還錢為止。

只要“老賴”不還錢,那麼“牢門”永遠為其敞開。

欠債還錢本來就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只要你沒還錢,那麼就要一直承擔這個責任和義務,無論是拘留還是判刑,都是應該的。

也告誡那些心存僥倖的“老賴”:做一次牢就可以抵債?這種想法大錯特錯,小心牢飯等你吃。

“老賴”出獄後還是不還錢,將被再次判刑,你支持嗎?留言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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