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來人往皆為“利”字,做局破局都從“錢”起


人來人往皆為“利”字,做局破局都從“錢”起

不良資產處置講究“退出為王”,清收通常是項目的最後一環。


無可執行財產當屬清收問題中最棘手的一類。債務方完全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哪些分析理念和調查方法能夠解決資產清收難題呢?


總結回顧福韻數據多年經手的各式各樣不良資產調查案,發現其中不乏有一些債務方採用特別的經營手法,刻意躲避債務以及規避風險,致使形成不良資產。


債務人一開始就處心積慮,套牢債權人,清收處置往往無功而返。


為了打破這種無解的局面,我們在面對不良資產調查中,總結推出了一套創新清收模式,那就是證明企業間人格混同。


核心主旨在於通過揭示債務企業間人格混同的事實,從法律層面上追加承債主體,迫使有償債能力的企業負責清償債務,提升清收率。


(一)企業人格混同經營手法


企業人格混同特點通常是以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作為經營手法,也就是一班人馬同時運營兩家公司,分為公司的AB面,其中一家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承擔風險的公司,因為責任有限,所以存在風險的合同都由這一家公司來出面簽約。


而為了規避封風險,營收全部都轉給另一家正常經營的公司,後續企業如果需要躲避債務,會提前把好客戶和重要業務全部都轉給該公司。


人來人往皆為“利”字,做局破局都從“錢”起

最終承擔風險的公司最多也就是按註冊資金申請破產,如果沒有查找到另一家公司的關聯性,那麼也就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最終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


出於調查水平和技術手段有限,追查不出債務公司方面可執行財產,債權人也就無法進行有效清收。


但是企業人格混同經營,出於降低成本和方便管理的考慮,也為了方便彼此之間轉移業務和重要客戶。兩家公司往往行業、產品和市場完全相同,而且財務上也會出現高度混同。


針對這樣的情況,遵照《公司法》和最高法判決指導性案例,債權人可依法起訴人格混同的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這也為追查債務公司隱匿資產和關聯資產等方面提供了調查方向。


(二)開源網絡情報解決資產清收難題


福韻數據曾受委託受理一個企業人格混同實際案例,某大型銀行早期貸款給債務公司3.2億元,債務公司貸款出現逾期問題並持續虧損至無財產,銀行方猜測其有轉移資產嫌疑,但無實際證據。銀行方後續委託我司調查債務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財產線索,包括境內房產、土地等可執行程度較高的財產線索。


從企業人格混同經營的角度出發,情報分析師就該案例從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以及場所混同四方面展開了調查分析。最終充分證實該債務公司存在企業人格混同的實質證據,同時,挖掘出債務公司相關聯的另一家公司名下的大量隱匿資產和關聯資產,為執行清收財產做準備,最終福韻數據將整個項目調查過程與調查結果交予委託方,依法起訴存在人格混同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調查框架


1. 財產混同


財產混同極易導致公司財產的隱匿和非法轉移,這樣做就使得債務方承擔債務的財產形式減少,避免該財產被直接執行。那麼第一步只需證明債務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的資產互為所用,難以分辨獨立財產權。就可以判定兩家公司存在財務混同的事實。


2. 業務混同


債務公司為了躲避財產被執行,會把重要業務和重要客戶進行轉移。故而開設關聯公司所出售的產品和業務會與債務公司一致。結合產品以及生產地等因素,證明公司存在業務轉移的情況,就可以確定兩家公司業務混同的事實。


3. 人員混同


如上文所說,企業人格混同特點通常是以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作為經營手法,也就是一班人馬同時運營兩家公司,為了方便管理和公司有效運轉。證明雙方公司存在主要領導人和高管重疊、團隊交叉任職以及人員共享,就可以判定兩家公司人員混同的事實。


4. 場所混同


核實公司真正的辦公地址,確定雙方辦公地址或者車間廠地如果存在混用或合用的情況,也就可以判定兩家公司存在場所混同的事實。


(四)清收模式拓寬調查點線面


綜合多維度的調查,根據企業間人格混同的司法認定與認定依據,包括《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債務公司如果存在企業人格混同現象,關聯公司就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全部債務。


不良資產清收過程無可執行資產是常見重大難題,那麼就債務公司便可以從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和場所混同等方面,調查其是否存在存在企業人格混同經營,證明債務公司與其它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現象,便可依法追究公司之間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續再進一步挖掘背關聯公司的隱匿資產與關聯資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針對此類調查項目,通過證明企業間人格混同設定調查框架,讓非持股關係的公司之間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拓寬調查的點線面,全方位挖掘財產線索,提升清收成功率,增加處置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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