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李某與被執行人某勞務公司支付工資、補償金等爭議一案,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裁決書,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由於被執行人某勞務公司不履行生效裁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被執行人某勞務公司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稱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據以定案的證據系偽造的,其查明的事實內容沒有任何依據。本案不屬於仲裁委受理案件範圍,適用法律有誤,請求法院不予執行。法院審查後,認為某勞務公司所逑本案不屬於忡裁受理案件範圍,適用法律錯誤,但未提供有效證據子以證實,故裁定駁回某勞務公司不子執行仲裁決。

仲裁是各方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的方式,自願將其雙方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協議選定的第三人予以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仲裁機構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可見,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一樣具有可強制執行力。仲裁裁決包括勞動仲裁裁決和商事仲裁裁決兩大類。

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但是,仲裁的可強制執行性在法院履行司法審查義務後方能體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對仲裁裁決進行的是雙重監督模式: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模式並存。首先,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在滿足一定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在6個月的時間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後,如果被執行人能證明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可作出執行抗辯,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一是沒有仲裁協議的;二是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是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決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是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是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同時,為了防止被執行人利用雙重監督模式拖延執行,我國法律同時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勞動仲裁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有前述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因此,仲裁裁決生效後,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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